(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條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發布的《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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