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授權地方人大決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方案》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確定如下:
1.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2.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本市將依據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的變化情況,適時依法對本市稅額標準作出調整。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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