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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出臺(附適用稅額表)

時間:2018-01-16 15:04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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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詳情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17〕3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為切實做好試點工作,確保穩妥有序推進,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從事城鎮公共供水的單位,為水資源稅納稅人。從事自建設施供水的,納稅人為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個人。

城鎮公共供水是指城鎮自來水供水單位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設的地下水取水設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或者附帶向周邊單位、城鎮居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國家及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對地熱、礦泉水按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不征收水資源稅。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計稅依據為實際售水量。

第六條 適用稅額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城鎮公共供水、其它用水分類確定。

各類用水具體適用稅額詳見《北京市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第七條 部分提供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執行居民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具體范圍包括: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開展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養護、托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用水;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園林綠化、環衛部門管理的非營業性公園、公廁、垃圾樓用水,以及園林綠化、環衛部門綠化、灑水作業用水。學校以教育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社會福利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以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便民浴池以商務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

自建設施公共供水單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認定為自建設施公共供水的,執行城鎮公共供水水資源稅適用稅額。

第八條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并對機組冷卻后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條 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和非居民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征收水資源稅。

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后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十條 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計征。地源熱泵按照取水量計征。對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

地源熱泵是指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進行熱能交換后再通過回灌井返回地下的活動。

第十一條 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高檔洗浴場所、純凈水業、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高檔洗浴場所,是指商務部門公布的大眾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場所。

滑雪場定額內用水按非居民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執行,超定額用水按特種行業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對超出規定計劃(定額)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2倍、2.5倍、3倍標準加征。

第十三條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從低確定稅額。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農業生產取用水限額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并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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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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