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供水價格調整需要平衡政府和公眾的關系。
傅濤曾在《水價二十講》中提出一個十分精辟的“支點理論”:當企業績效作為支點時,政府支付和用戶支付分別位于天平的兩端。一方的少付必然以另一方的多付為前提。現實情況中,政府、自來水公司、市民的三元關系錯位,時而企業支付多,時而政府財政支持多,但在水價問題上無論哪一方負擔過多都會導致整個體系的失衡,使得供水公共服務的效率降低。
供水價格,本質上是在調節政府、供水企業、公眾之間的邊界和關系。那么水價改革其實有助于厘清三方各自的角色:政府加強履行對供水服務的監管職責、保障服務效果,企業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動力,用戶也可接受因服務提升而帶來的合理水價變化。三方達到一個默契的平衡點。
此外,三方的責權利也需要更加清晰。比如一些城市在供水基礎設施建設中政府和企業投入的分擔機制不夠清晰,過于依賴水價調整消化投入,如果財政投入或補貼缺位,將會大大加重企業和公眾的負擔;一些不能進入價格的成本,也需要政府給予供水企業合理的補貼。再比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問題的復雜性和矛盾性,使得二次供水改造接管推進緩慢,企業在面對二次供水問題時踟躕不前。
其二,供水價格制定需要平衡居民與非居民的關系。
各類用戶用水量加權計算后得出的綜合水價,對供水企業更具有實質性的意義。當綜合水價作為支點時,天平的兩端分別是居民和非居民,“一方的少付必然以另一方的多付為前提”同樣成立。按照發改委2018年出臺的《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要求,“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對于供水企業而言,其盈利點將更多地轉向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這是屬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平衡。
其三,供水價格制定需要平衡普通用戶和低收入群體或產業發展扶持對象的關系。
因為供水具有公共服務的屬性,收取水費必須考慮對低收入人群的保障,在本次《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修訂中也提到政府會把這一部分減免的水費補貼給供水企業。另外,一些地區為促進產業發展,或是像此次疫情后為助力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多地都采取臨時下調非居民供水價格,建議地方政府給予供水企業一定的補貼支持或政策優惠。
其四,供水價格需要平衡基礎服務和個性化增值服務之間的關系。
傅濤認為,供水行業的服務屬性需要強化,供水價格應該是供水質量和供水服務的對價。供水服務應包含基礎服務和個性化增值服務。好比鐵路有普快和高鐵之分,公路有國道和高速公路之分,飛機有經濟艙和公務艙之分,供水服務也要努力往這個方向尋求突破。即使在總體服務上很難做出整體突破,在供水單元上也可以做專業化、外部化的嘗試,打破固定思維和屬地限制,比如入戶設備保修業務、區域熱線服務中心、智能服務租賃等。
這層含義在《規范水電氣暖收費》中也有所體現,“對供水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水器具前用戶個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務等,允許收取合理費用,實行明碼標價和清單管理,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因此,對于供水企業來說,可以在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間找到平衡,提升企業的經營水平。
傅濤補充,在“后疫情時代”,供水作為最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務之一,其衛生安全保障顯得更加重要,需要進一步提升供水安全的穩定性和保障能力、提升供水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在“新基建”的發展機遇下,在智慧化轉型升級的要求下,供水需要更多的重視和投入。
結語:
希望基于以上幾點共識性建議,本次的政策修訂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給優化營商環境和供水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更多的助力。線上研討會的成果,我們正在匯總整理中,之后將以參與方共同的名義一起提交給國家發改委。對于三份價格政策,如果供水企業還有補充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歡迎聯系E20供水研究中心。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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