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三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的可再生能源,現階段主要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以各地區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十四五”期間每年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全國和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予以扣除。《通知》明確,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憑證。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省各類型電力用戶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企業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企業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此外,《通知》指出,綠證核發范圍覆蓋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證體系,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電網提供的基礎數據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項目所發電量核發相應綠證。綠證原則上可轉讓,綠證轉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積極推進綠證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可再生能源參與綠證交易。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22〕1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統計局、能源局,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能源清潔低碳轉型、保障高質量發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有關要求,有序推進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范圍
(一)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的可再生能源,現階段主要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
(二)以各地區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十四五”期間每年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全國和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予以扣除。
二、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
(一)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憑證。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省各類型電力用戶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企業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企業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
(二)綠證核發范圍覆蓋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證體系,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電網提供的基礎數據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項目所發電量核發相應綠證。
(三)綠證原則上可轉讓,綠證轉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積極推進綠證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可再生能源參與綠證交易。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費數據統計核算體系
(一)夯實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基礎。電網企業和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省內和省間交易、消費和結算等數據的統計核算,加強對相關數據的收集、分析、校核,確保可再生能源消費數據真實準確。
(二)開展國家與地方層面數據核算。國家能源局依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電力交易機構數據核算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負責核定全國和各地區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數據。
四、科學實施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
(一)統籌做好各地能耗雙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將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但仍納入能耗強度考核。
(二)有效銜接地方節能目標任務。各省(區、市)節能主管部門要根據“十四五”國家確定的節能目標任務,綜合考慮新增可再生能源扣減等因素,科學確定本地區“十四五”節能目標任務并做好組織實施。
五、做好組織實施
(一)規范數據報送與核算。每年1月底,國家能源局向國家統計局提供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初步數,4月底前,提供最終數。6月底前,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最終核定各地區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數據。
(二)切實加強綠證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建立健全綠證交易管理的制度體系,加強對各地區綠證交易工作的跟蹤指導。地方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綠證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開展虛假交易、偽造和篡改數據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建立健全支撐體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機制與核算體系,健全可再生能源電量認定與統計支撐體系。建立符合規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消費復議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費核算制度,堅決杜絕數據造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
2022年8月15日
官方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有關要求,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出臺背景
2021年12月10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科學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創造條件盡早實現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國務院印發《“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各地區‘十四五’時期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政策要求,完善能耗雙控制度,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研究出臺了《通知》,以進一步明確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相關工作。
二、重要意義
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利用具有可再生、清潔、低碳的特點,將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將推動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作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和保障,有利于更加準確反映能源利用實際情況,有利于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充足用能空間,有利于針對性地釆取節能降碳措施,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三、主要內容
《通知》作為完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的重要舉措,從五個方面對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提出要求,對推動能源清潔低碳轉型、保障高質量發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準確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范圍。根據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明確現階段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隨著技術進步和發展,其他可準確計量的可再生能源類型將逐步動態納入。在開展全國和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以各地區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十四五”期間每年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考核時予以扣除。
二是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代表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價值,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唯一憑證,也是國際通行做法。中國綠證制度自2017年正式啟動實施,已經建立了一整套規范、有效的核發和交易體系,證書核發、交易總體平穩有序,初步推動全社會形成了較好的綠色電力消費共識。《通知》與現行綠證政策充分銜接,明確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綠證核發范圍覆蓋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綠證原則上可轉讓,轉讓規則另行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省類型電力用戶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企業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企業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
三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費數據統計核算體系。可再生能源消費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是保障政策實施效果的前提。《通知》明確要求電網企業和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數據統計核算,加強對相關數據的收集、分析、校核,確保可再生能源消費數據真實準確,不斷夯實統計基礎。同時及時開展地方層面數據統計,統一實施國家層面數據統計,國家能源局依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電力交易機構數據核算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核定全國和各地區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數據。
四是科學實施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通知》提出統籌做好各地能耗雙控考核,明確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但仍需納入能耗強度考核。《通知》同時要求有效銜接地方節能目標任務,各省(區、市)節能主管部門要在綜合考慮新增可再生能源扣減等因素后,科學確定本地區“十四五”節能目標任務并做好組織實施,充分體現能耗雙控管理“放”與“收”的科學統一。
五是做好組織實施。為確保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順利實施,《通知》明確了數據報送與核算機制,每年1月底國家能源局向國家統計局提供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初步數,4月底前提供最終數,6月底前,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最終核定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數據,分三次報送后完成最終核算。此外,《通知》還提出加強對各地區綠證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逐步建立符合規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消費復議制度,杜絕虛假交易、數據造假等具體要求。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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