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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水管理法規與政策分析

論文類型 基礎研究 發表日期 1999-09-01
來源 21世紀中國城市水管理國際研討會
作者 宋蘭合
摘要 宋蘭合 建設部城市水資源中心   一、水法規的淵源分類   在此,所謂水法規的淵源,是指中國水法規的效力淵源,即指由中國的不同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關水和廢水管理的各種法律類別,表現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成文法(制定 ...

宋蘭合
建設部城市水資源中心

  一、水法規的淵源分類

  在此,所謂水法規的淵源,是指中國水法規的效力淵源,即指由中國的不同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關水和廢水管理的各種法律類別,表現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成文法(制定法)。
  在論及中國水法規的淵源時,有必要首先對我國的立法體制進行一個初步的分析。
  中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性的,立法權是集中統一的。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中國的立法機關,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根據憲法保證立法體制一元性的前題下,中國的立法體制又是多層次的:
  第一,在中央一級國家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和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這幾種法處于不同的層次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1.憲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無疑是最高的。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是最高的,他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但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憲法和基本法律之下。
  4.在中央國家機關中,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他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他必須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他所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當然在憲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下。
  5.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在自己的權限內制定規章、命令和指示。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是國務院的工作部門,他們的工作要對國務院負責,因此他們所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下,而且僅在自己的權限之內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處于較低的層次上。他們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時才是有效的:
  1.依照憲法、法律規定的權限加以制定;
  2.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
  3.只在特定的區域內生效。
  同時,地方性法規因其制定機關的性質和地位的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有所區別。中國的政權是統一的,但又實行分級管理。除特別行政區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現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他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并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他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須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為了體現我國的民族政策和照顧少數民族的特點,使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權力,憲法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據地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級的決定上和命令不適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經過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現行憲法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轄區內得到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和權限,管理本行政區的經濟、城鄉建設和財政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憲法關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的決定,保證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法統一于本級人民政府,下級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統一于本級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本級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
  但是,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發布的決定相互之間沖突時如何處理的問題,憲法設有加以規定。對此行政復議條例規定:
  “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第11條);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第13條);
  “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通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食相抵觸的,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不在職權范圍內時“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報告。上級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上級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復議機關停止對本案的審理。”(第43條)。
  這些規定在行政復議程序中保證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法的統一。然而,仍未能對以下情況做出解決:
  1.當事人出于某種原因(如法律意識淡漠)默認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行政機關各依據自已制定的法相互攻訐、扯皮、推諉,卻不向其共同的政府機關或上級機關要求解決問題;
  3.當事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哪一部門制定的實體法?
  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這些規定,保證了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中央國家機關,保證了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法統一于國務院,國務院制定的法統一于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統一于憲法。
  但是,對于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規章相互之間不一致且又未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形,憲法沒有做出規定。對此,《行政復議條例》第11條和第43條做了規定(前以述及);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認為“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做出解釋或者裁決。”(第53條)這是針對因各部委之間制定的規章不一致而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情形而做出的規定,然而仍未解決以下問題:
  1.地方人民政府因感到這些規章難以適用,而采取消極態度,從而影響行政管理功效;
  2.各部、各委員會各依據其自已制定的規章,相互攻訐、扯皮、推諉,導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效率的低下。
  應予指出,在中國,法是政策的具體化,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法的制定者都必須遵守法、保障法的實施,國家的政策也不能與法相抵觸;另一方面,政策又是制定法的基礎,是法的靈魂,因此在法尚未對某些事務加以規定或者規定的不甚明確以及有關法的制定機關或者他的上級國家機關認為需要對該法加以修改的情況下,往往在制定或者修改或者補充有關法律之前,先制定有關政策進行指導試點活動,這時的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成為法的淵源。所以,有關國家機關所制定的關于水的政策也是水法規的淵源。
  中國水法規的淵源可以分為如下幾類(以石家莊市為例):
  1.憲法
  這里稱憲法,主要指但并非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單行的憲法文件。
  2.法律
  現已頒布的涉及水和廢水管理方面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四部基本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六部非基本法律,直接針對水和廢水管理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兩部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規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關于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保障軍隊用水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報告》、《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部管理的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民編制方案的通知》、《國務院城市建設技術政策要點》、《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防治水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關于征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行政復議條例》
  4.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規章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規章類文件針對或者涉及水管理的,共56部,其中規章29部,對規章有補充作用或者具有規章作用的政策文件27部。在此將該56部文件統歸于規章。這些規章較法律和行政法規更為具體,涉及水管理的各方面。
  5.河北省地方性法規
  包括《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河北省統計檢查監督條例》、《河北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6.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決定
  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委“關于界定城市規劃區意見”的通知》、《河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42號)》、《關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問題的通知》。
  7.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決定
  此類決定共計12部,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關于成立河北省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的通知》、《河北省城市節約用水當前工作要點》、《關于認真貫徹全國第三次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關于城市節水管理干部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的通知》、《河北省1996年城市節約用水工作要點》、《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的緊急通知》、《河北省建設委員會通告》、《關于加強城市地下水管理的緊急通知》、《關于貫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關于加強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通知》。
  8.石家莊市地方性法規
  包括《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石家莊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9.石家莊市政府的決定
  包括《石家莊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石家莊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關于收取水資源保護費的通知》、《石家莊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
  10.石家莊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決定
  《關于轉發河北省物價局、財政局、財政廳<關于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通知>》等。

  二、水法規體系

  本報告所稱水法規體系,其含義為:
  第一,水法規體系作為環境法(即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這一部門法的一個方面,它與環境法中其它方面的法規具有密切的聯系并互相滲透。第二,環境法和其它部門法共同構成中國的法律體系,各部門法之間的聯系是有機的,各部門法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第三,因此,水法規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相互之間存在互相滲透的關聯關系;法律文件對比它的地位和效力低的法律文件具有約束作用。從而使全部的水法規構成一個其內部各法律文件之間、水法規法律文件與其他法律文件之間既相互區別又互相聯系,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水法規之間既層次分明又和諧一致的統一的整體。
  現以石家莊市為對象,以在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各環節中水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為主要線索,對水法規體系描述如下:
  1.法律概念
  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城市規劃,“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企業,“指專門從事向社會供水的企業和其它向社會供水的企業”。
  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資源”
  2.水資源、供水企業財產、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等財產所有權的保護
  3.供水水文地質勘察
  建設部統一印制《工程勘察證書》;頒發甲、乙級《工程勘察證書》或者對甲、乙級《工程勘察證書》的持證單位處以降級直至吊銷證書的處罰。
  河北省建設委員會頒發丙、丁級《工程勘察證書》,或者對丙、丁級《工程勘察證書》的持證單位外以降級直至吊銷證書的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勘察單位依法核準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對勘察單位違反規定收取的勘察費用全部沒收。
  石家莊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從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并由該監督站行使如下業務:監督受理工程的勘察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監督勘察單位嚴格執行標準和檢查勘察質量;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
  4.水的開發利用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全國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并報國務院批準;在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制定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并報國務院批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并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審批;“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依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或者授權該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制定河道等級標準;對省級行政區域的邊界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請,以及跨省級行政區域河道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請,進行審批;受理當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的水行政行為而提出的復議申請。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管理全國城市規劃工作;參與制定區域規劃;編制全國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工作;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統一印制《工程設計證書》,按規定頒發甲、乙級《工程設計證書》或者按規定對甲、乙級《工程設計證書》的持證單位處以降級直至吊銷證書的處罰;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管理和規劃,負責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爭湍;負責全國城建監察工作;受理當事人因不服省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的水行政行為而提出的復議申請。
  國務院地產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全國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
  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要河段和省級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道實施管理,執行供水計劃;根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依照規定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區的實施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并報省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在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制定跨縣不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負責水資源的統籌規劃和管理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受理當事人因不服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行政行為而提出的復議申請。
  河北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規劃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參與制定區域規劃,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工作,根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審批取用省轄地級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審批和發放丙、丁級《工程設計證書》,按規定對于丙、丁級《工程設計證書》的持證單位處于降級直至吊銷證書的處罰;負責本行政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及管理,審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資質,考核監督人員的業務水平,核發監督員證書,組織、協調和督促處理本行政區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爭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受理當事人因不服下一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的水行政行為而提出的復議申請。
  河北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自已權限,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河北省計劃主管部門審批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
  石家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執行供水計劃;授權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審批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
  石家莊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管理下,負責城市水資源的管理;根據流域或者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計劃和年度用水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依據城市規劃要求和水文地質條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點布局和取水層位;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水設施的建設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對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實施監察;審批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鑿井申請,并對其進行竣工驗收;審批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石家莊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協同供水部門主管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石家莊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水長期供求計劃和地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本行政區的水長期供求計劃)。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審批城市水源井的開鑿申請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石家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水利和地質礦產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草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5.城市供水和城市節約用水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和主管全國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其主管范圍主要為:主管全國城市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制訂《城市供水企業資質標準》,審查供水企業的資質并發放資質證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用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會同國家建材局審批和公布衛生潔具配件生產定點管理企業并對其定點產品的質量實施日常監督;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管理工作。
  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對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涂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初審后進行復審,并對復審合格產品頒發批準文件,審批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的進口和銷售。
  國家建材局和建設部聯合成立衛生潔具配件生產定點管理小組,由該管理小組審批和公布衛生潔具配件生產定點管理企業,并對其定點產品的質量實施日常監督。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部組織推動全國城市定額的編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務院城市建設主管部門主管的全國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給予業務上的指導。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工作;依法對供水企業進行責令其限期整頓、注銷資質證書、罰款、通報的行政處罰;綜合管理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負責年度用水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行業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對本轄區的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中水設施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和實施本轄區城市用水定額;按照權限,審查建設項目對供水條件或節水設施的落實情況,對未落實者不予審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和實施本轄區城市用水定額。
  河北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水資源費的收取范圍、標準、使用管理進行清理檢查,將城市水資源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并實行專款專用;對不按期上繳國庫或交存財政專戶、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城市水資源費的,依照《預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行為尚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的全省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給予業務上的指導。
  石家莊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和實施本轄區城市用水定額,負責年度用水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主管本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下達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和單位年度用水計劃和城市居民用水計劃指標,臨時用水審批,根據當地實際分行業制定并公布實施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標準,驗收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負責節約用水的統計工作,指導水平衡測試并協助用水單位對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施進行改造,依照規定對超計劃用水的單位收取加價水費,;依照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收取以自備井取水的單位的水資源費;負責制定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使用計劃并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安排使用;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中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主管本市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實施城市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根據上一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供水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及復審,對違反《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供水企業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下達公共供水計劃,審批日用水1000立方米的用戶的立戶、改變用水性質、需恢復用水的申請,審批城市供水企業暫停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申請,會同規劃、消防部門和公共供水企業共同確定新建消火栓的選址,會同衛生部門審批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聯接的申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物價部審批供水價格。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全市供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負責監督實施,歸口管理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石家莊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同編制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耗超過規定指標的取水單位,責令其限期改進或者改正,對欺滿無正當理由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取水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認根據規定的用水標準核減其取水量。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會同供水主管部門審批自建供水管網確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聯接的申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協助公共供水企業搶修供水設施的工作,會同部門確定新建消水栓的選址。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收繳水資源費和超計劃用水的加價水費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核準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使用計劃并安排使用。
  石家莊市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委制定、修改和實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額;對供水條件或節水設施不落實的項目不予審批。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計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修改和實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額。
  市自來水公司下達公共供水年度計劃;按供水收取水資源費。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加強用水設備、設施的維護,堵塞跑、冒、滴、漏。
  6.排水、污水處理和水資源的保護、環境保護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協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主管部門及有關省人民政府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并報國務院批準;對持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取水許可證或者持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發放的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單位,當遇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情形時,經國務院批準可對其取水量予認核減、限制或者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省級行政區域的河道及邊界,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修建排水工程。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水資源管理工作;對全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和修訂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定期公布環境狀況公報。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全國城市市政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工作,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保護工作;主管全國城市排水監測工作。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自已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國務院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本省水資源,協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協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編制跨縣不跨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核準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及負責對河道水質的監測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劃定涉及城市規劃區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城市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主管本省城市排水監測工作;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具體征收標準提出草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衛生、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具體征收標準進行核定。
  石家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全市排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負責監督實施,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市區域內主要河道的綜合治理,綜合管理各項水利資金并進行審計監督(根據石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石家莊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協同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凡對水資源有影響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其他設施,都必須作出對水資源的影響評價,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批準,方可施工。
  石家莊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統一管理城市排水、負責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排水工作,并建立與健全排水水質監測站,掌握管網出口的水質與流量,貫徹執行排水許可和增容許可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石家莊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石家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源保護區內老污染源實行總量濃度控制,防止新污染源的產生,負責水源水質的監測及污染事故的處理,登記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設施、治理設施并按規定收繳排污費、超標排污費,對新建、改建項目提出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會同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使用;統一管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
  石家莊市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取污水處理費的“收費許可證”,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統籌安排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使用,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下達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貸款計劃。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排水、排污要求;審查自建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管道的連接申請。
  石家莊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市環境保護部門、供水部門、水利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石家莊市自來水公司和節水辦負責征收污水處理費。
  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自已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石家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的,應當定期監測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質、土壤和農產品,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農產品的污染。
  7.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處理廠的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制定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養護、維修和疏竣制度,保持排水管道的暢通和污水處理廠的正常使用。
  8.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國務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實施條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政府批準;城市和工業供水、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關于水的開發,水法規定: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步驟、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后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水行政部門、城市供水部門和地質礦產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取水許可應當首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環境保護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取水順序;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其取水許可申請的審批權,水行政部門可以授權城市建設部門行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水資源豐沛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征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劃定暫不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城市水資源費收取辦法,在國家未作出統一規定之前,暫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關于城市供水,水法規規定:城市人民政府下達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城市供水企業所應完成供水數量的指令性計劃;城市人民政認為供水企業不宜破產的,應當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企業清償債務;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把水價的調整納入年度物價調整計劃,逐步做到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業用水合理計價,建立起合理的水價體系,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關于城市節約用水,水法規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中水設施建設根據建筑面積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設施建設規模)確定,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但應當符合《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所列要求;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同級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共同研究制定的節約用水獎金提取比率(節水金額的10-30%幅度內),并可以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獎勵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河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關于排水、污水處理和水環境保護,水法規規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批準;跨縣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整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位置劃定和管理辦法,由保護區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備案,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出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跨省級行政區的地方水環境質量補充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協商制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對有排污量消減任務的企業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學合理地調整產業、產品、能源和原材料的結構,采取措施,逐步淘汰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停止生產污染嚴重的產品。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水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地區性排放標準增加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參照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規定征收標準;中央部署和省屬企業集中的城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排污費可繳入當地財政;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從征收的超標排污費用于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資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在20-30%幅度內,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費的收取、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關于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水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各城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細則,并規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集體所有的水工程,應當依照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包括城市建設計劃;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籌集和監督管理,商城市建設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年度預算支出指標,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關于水事糾紛,水法規規定:地區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不能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理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
  關于行政處罰,水法規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權限,行使行政處罰權,責令違法行為單位停業或者關閉;各級人民政府依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和《石家莊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自已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行為人處以核減其取水量、責令其停止取水、吊銷其取水許可證,責令其停止用水的行政處罰。
  關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轄;對省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管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本級人民政府的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人員。人民政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的,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無權處理的,向其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有權處理的則依法予以處理,上級人民政府仍無權處理的則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當事人不服水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水管理機構違法行使職權,使當事人遭受損失的,當事人有權依法得到國家賠償。
  違反水法規的有關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要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水管理機構依照水法規的有關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和水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力。
  水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水法規,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要求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力。當事人在認為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有關復議機關進行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監察機關和城市監察機關對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查其遵守和執行水法規中的問題、受理當事人對其提出的控告檢舉等方面實施監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在遵守水法規的方面實施監察。

  三、水法規體系分析

  1.中國的水法規以憲法為統領,分為眾多的層次,各層次的法規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已在第一部分作了敘述。眾多層次的水法規集中了從中央到地方、從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到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從各級人民政府到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集體智慧,內容完整而豐富。
  中國的立法體制保障了水法規體系的統一。(1)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立法統一于該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立法統一于它的權力機關和它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統一于它的上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統一于中央;(2)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的立法統一于國務院,國務院的立法統一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統一于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為嚴格的程序加以制定和修改。
  在保證立法權統一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原則下,中國的水法規在立法方面又充分發揮了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和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很好地體現了根據各地方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管理水事務的特色,符合中國國情。
  2.水法規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社會團體和各社會組織、全體公民在水事活動中都必須遵守的法律。國家機關在制定了法律之后,同時也要嚴格執行和模范遵守法律。
  但是,由于國家政策是法的制定依據,法是國家政策的系統和具體條文化,所以在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或者規定尚不十分時確時,國家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或者對法的補充作用;國家為了修訂法律,往往先以國家政策指導具體的實踐活動,然后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再把國家政策上升為法律,在這種實踐活動中,國家政策也起到了法的作用。
  因此,各級國家機關的水政策是該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水法規的重要補充。以政策補法之不足,體現了水法規的靈活性。
  3.技術法規在其內容上仍屬技術規范,只是由于相應的法律規范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才使其上升為技術法規。因此,技術法規不是一個法規的層次,而是相應法規的組成部分。
  4.各級人民政府在水法規中發揮了具大的作用。在許多水法中都有“……由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的規定,這一方面體現了立法的技巧性,同時也體現了法律賦予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力是很大的,便于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和修改相應法規,便于各級人民政府以對其所屬各工作部門職責分工的靈活性來靈活地實施相應的法規。
  5.水法規對水資源的所有權、水的開發利用、城市供水、水的重復利用與節約用水、污水和廢水的處理和排放、水環境的保護等各個環節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所規定的內容涵蓋了從國家規劃到流域規劃,直至城市區域規劃,從跨流域、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管理到城市用水定額管理直至居民衛生潔具節水管理等各方面。
  6.根據水法規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負責對全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方式,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在服從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管理和業務指導的前提下綜合管理城市水資源的方式、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的方式,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對城市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的方式,共同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在水管理工作中各自的地位和相互關系是明確的。但是,實際上的水管理機構卻多達近二十個,而且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過細且多有相互重疊,從水法規方面分析其原因可能于下述兩方面有關:
  (1)根據前述第4點,水法規賦予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力過大。本來其立法初衷可能是出于便于國家行政機關提高水管理效能的考慮,但各級人民政府除水管理工作尚有許多重要的其他管理工作,因而在對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上難免不明確。
  (2)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除在行政上受它的政府領導外,還要在業務上受它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如此,便將已形成多層次的水法規從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直至他們各自歸口管理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工作部門進行了豎向分割,使多層次的水法規成為了多層的條塊。當行政法規的法律規范的強制性過于寬松時,難免產生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制定的部門規章都不同行政法規相抵觸,但各部委的部門規章之間卻相互沖突的現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立法可能亦有此問題。由此導致上述條塊繁多、界限不清。
  為此,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上應該明確界限,立法應該嚴謹以防強制性過于寬松。
  7.有些水管理機構設置的必要性不大。如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和建設部聯合成立的衛生潔具配件生產定點管理小組。可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關于衛生潔具在節水方面的性能技術指標,那么生產、銷售不合格的衛生潔具者便要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后果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人民法院作出處理即可。
  8.部分法之間存在相互沖突或者潛在的相互沖突,主要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的規定相沖突,前者沒有對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和跨行政區域的江河流域規劃作出規定,后者沒有注意到跨行政區域的江河流域的水質保護規劃還涉及到其他行政區的權益,也沒有注意到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質保護規劃應當由國務院批準。
  (2)水利部《關于城市<供水條例>有關情況的通報》中“目前,也有許多城市供水由水利部門直管到水籠頭,各級水利部門應加緊工作,爭取城市人民政府的認可”。這里直接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制定的規章相沖突。該通報屬于水利部的政策文件,水利部是國務院所屬工作部門,他所發布的政策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中對城市水管理機構的設置和權限顯然與該通報有重大矛盾。
  (3)《河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第1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城市用水單位使用國家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的;……”與建設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累計征收3-5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30-100元的罰款。……”。兩者之間有不協調之處。
  (4)《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本條例的行政處罰辦法及罰款數額,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規定有以下不適宜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9條~第14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所依據的實體法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章這四類法律文件,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都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所以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處罰辦法和罰款數額,于上述法律的規定不一致,且易致“濫罰”。
  該條例第55條中列示的行政處罰行為主要包括:超過規定的排放量或者污水水質標準排放污水的;擅自設立經營城市供水等公用事業的;擅自開采城市地下水的。對這些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中已設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城市人民政府重新加以規定行政處罰,在立法實踐上易造成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不一致。   9.部門法的條文有不明確之處,主要是:
  (1)《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前,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和第11條:“……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該兩處規定實際上均不能構成也無法在本行政法規中構成法律規范。因為它僅有“假設”、“處分”而沒有“后果”,即“如果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假設,“那么就要在向水行政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申請)前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處分,“否則……”--后果。這里既沒有申請人承擔“否則,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后果,也沒有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否則,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或者審批)”的法律后果。
  (2)《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地下水嚴重超采……”和《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第12條:“……地下水已嚴重超采,地面已明顯出現沉降的地區”但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法律概念沒有作出規定,可能造成執法過程中難以適用的后果。
  10.《城市供水條例》第7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該條的規定,在國務院、省、自治區政府與各城市政府之間,將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工作的行業管理工作體制割斷,不便于管理機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11.由于歷史的原因,城市中管理水的機構甚多,致使水管理工作效能不高。在相當多的水法規中,都有“由有關部門”行使“有關職責”的規定,這在事實上放任了多部門以重疊行使水管理職權的方式低效能地管理水事務的不正常現象,并且極易產生新的不應該的水管理部門。
  12.在眾多的水法規中,關于超過地下水的允許開采量(允許開采量,見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J27-88第8.2.17條)開采地下水的行為的法律后果幾乎沒有作出規定,不利于對環境公害的防治。

  13.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水資源、保證水的合理使用也是國家的責任。但在水法規中對國家責任幾乎沒有作出規定,所以在少數城市往往出現地方長官意志代替法律的后果。
  14.在水法規中,針對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較少,容易產生水管理機構行為的不廉,滋長水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權、循私舞弊的腐敗現象。

  四、建議

  1.由有關國家機關對現有水法法律文件和水法津規范進行匯編,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編篡,使之成為一部具有內部聯系的統一的水法典。
  2.有關國家機關發布的水法規法律文件應做到規范化,包括法律概念的統一、條文的明確、名稱的規范。
  3.通過有關試點活動,總結試點經驗,逐步把精簡水管理機構、提高管理效能的政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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