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出臺,《淄博市太河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條例》,已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將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遵循飲用水源保護區“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實施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合理確定生態補償范圍,統籌安排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完善機制保障措施。”并規定,“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改善水源保護區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水源保護區生態和基礎設施建設、綠色生態產業發展、生態旅游業發展、教育衛生和社會保障建設,促進區域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條例》作出這些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人文關懷的立法理念。同時增加對化肥和農藥使用加強管理的內容。化肥和農藥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水源保護區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為此,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使用化肥和農藥,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降低農業面源污染。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業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化肥、農藥使用的有關規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采用化肥施用新技術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量。
編輯:李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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