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十五)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逐步接入。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適當擴充,制定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統一收集、存儲、管理排污許可證信息,實現各級聯網、數據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實際排放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各項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數據來源。
(十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與環保舉報平臺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
七、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要做好排污許可制推進期間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環境保護部要加強對全國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的指導,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總結推廣經驗,跟蹤評估實施情況。將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
(十八)完善法律法規。加快修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配合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業單位守法排污的自我舉證、加嚴對無證或不按證排污連續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推動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探索將有關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十九)健全技術支撐體系。梳理和評估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并適時修訂。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標準的可行技術體系,推動企事業單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級改造和技術進步。完善排污許可證執行和監管執法技術體系,指導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工作,規范環境保護部門臺賬核查、現場執法等行為。培育和規范咨詢與監測服務市場,促進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開展宣傳培訓。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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