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科技標準司每半年就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完成 情況進行監督通報。
第五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終止其項目計劃任務,并予以通報批評,列入標準信用管理不良記錄名單;項 目承擔單位在2年內、項目負責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承擔標準項目:
(一)未按計劃進度要求開展工作又未及時向歸口業務司書面 說明情況的;
(二)在開題論證會、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送審稿技術審 查會等環節未通過再次審查的。
有前款情形的項目承擔單位還應按照計劃任務書或任務合同書 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退回標準項目經費。
第五十二條 標準項目經費應專款專用,標準發布后結余資金 應按照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和其他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歸口業務司、技術支持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標準出版單位、相關審查專家等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遵守環境保護部對項目技術內容保密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年第41號)、《關于核輻射與電磁輻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工作的 通知》(環科函〔2008〕10號)、《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環辦〔2010〕86號)同時廢止。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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