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年度實施方案技術路線、年度實施方案與《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山東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魯政發〔2015〕31號)以及水污染防治項目中央儲備庫銜接、項目建設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組織實施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
2.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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