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設計單位應根據適用技術目錄和批準實施的工藝設計原則開展工程設計與可行性研究,通過方案比選確定分散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的最終技術方案。
5.3.5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分散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和試運行階段的全程監管。
5.3.6 試運行期結束后,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同步移交運行單位轉入正式運行。
6.1一般規定
6.1.1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通過提高運行維護的集中程度,共享運行維護的技術力量與技術設施,在確保設施運行維護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設施運行維護成本,方便實施監管。
6.1.2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本行政區域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條件作出相應規定。
6.1.3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簽訂維護運行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應認真履行維護運行合同,定期公開有關維護運行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6.2污水處理廠的統一運行
6.2.1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廠宜采用統一運行的方式,統籌管理、生產、物資及人員的配置。
6.2.2 采用統一運行的污水處理廠一般設立一個中心廠作為管理、調度和技術服務的中心,通過遠程技術、巡回服務、應急支持等手段為其它各廠提供管理與技術支持。其它各廠根據實際情況保留必要的駐廠工作人員用于設施與設備的日常運行。
6.2.3 污水處理廠統一運行的責任主體應逐年編制統一運行計劃,經行業監管、環境監管等部門的審定批準后予以執行。
6.3分散處理設施的統一運行
6.3.1 縣(市)域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應盡可能統一運行。
6.3.2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統一運行可由專業的運營管理隊伍通過以巡檢為主的方式進行,少數偏遠或交通不便的分散處理設施,可由所在鎮或村莊指定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并由負責統一運行的專業隊伍提供遠程指導、定期點檢、清掃和設備的大中修等技術服務。
6.3.3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并頒布縣(市)域分散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技術規范,指導和監督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6.3.4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安裝分散污水處理設施遠程監控與信息管理系統,輔助運行與監管。
6.3.5 從事縣(市)域污水分散處理設施集中運行維護的技術人員應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6.3.6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統一運行的責任主體應制定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統一運行計劃,按照設施分布的特點,合理劃分每個巡檢小組的巡檢范圍。
第七章 農村污水處理適宜技術及選擇(表)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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