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 排水戶應規范污水排入過程,不得對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造成沖擊。
3.0.8 嚴禁或不允許接入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污水,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4 嚴禁排入的污水
4.0.1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工業污水以及規模化養殖場污水。
4.0.2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含有 GB8978 中第一類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屬的污水。
4.0.3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和污水。
4.0.4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具有劇毒、易燃、易爆、惡臭等可能危害處理設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質。
4.0.5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易凝聚、沉積、造成污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堵塞的污水。
4.0.6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醫療廢水。
4.0.7 嚴禁向集中處理設施排入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廚廢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及病死動物。
5 可以排入的污水
5.1 水量控制
5.1.1 日累計污水量不得超過集中處理設施的設計規模。
5.1.2 污水應均勻排入集中處理設施,避免溢流及沖擊影響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5.2 水質控制
5.2.1 排水戶污水水質常規性指標包括 pH 值、SS、CODCr、氨氮、總氮、總磷、水溫、色度等 8 項,其中餐飲類廢水應增加動植物油指標的檢測,食品腌制類污水應增加全鹽量指標的檢測,洗滌類污水應增加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檢測;水質指標最高濃度限值應符合表 1要求。
5.2.2 排水戶污水可生化性(BOD5/CODCr比值)應不小于 0.3。
5.2.3 排水戶污水排入后,經集中處理設施調節池調節均勻后的污水水質不得超過設計水質。
5.3 排入控制
5.3.1 現有集中處理設施在達標排放的前提下,且排水戶污水必須滿足本標準 5.1 和 5.2 的要求,允許排入。
5.3.2 新(改、擴)建集中處理設施在達標排放的前提下,設計規模和設計水質應充分考慮擬排入的排水戶污水水質水量,按本標準 5.1 和 5.2 的要求設計。
6 取樣與檢測
6.1 取樣
6.1.1 排水戶污水應在生產經營污水排放口取樣。 6.1.2 進水應在集中處理設施調節池取樣。 6.1.3 采樣頻率和采樣方式根據排水戶污水類別和排水量而定。
6.1.4 水樣的采集、保存等應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國家或地方有關監測技術規范。
6.2 水量測定
6.2.1 采用水量計量裝置測定排水戶日累計污水排放量。
6.3 水質檢測
6.3.1 水質指標檢測方法采用表 6.3.1 所列的方法標準。其他檢測方法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可采用。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 “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6944
2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
3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
4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T 31962
5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 GB/T 51347
6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B 33/973
7 《東南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
8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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