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供水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2020年4月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于今年9月19日對外公布正式的《武漢市供水條例》,并于11月1日正式實施。本文簡述了供水條例的幾處亮點,并附上全文。
《武漢市供水條例》整體的內容較為全面,各方權責劃分清晰,對重點方面的資金問題也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通過與其他地方的供水條例相對比,其在農村供水、水質監測與監督、工程項目接入、用戶欠費、消防栓等方面的規定或許能為供水同行提供一些啟發:
(1) 對農村供水的建設、后期運維等方面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尤其是在建設和運維資金方面凸顯了財政支持的重要性。將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作為公益性項目用地予以優先保障;寫明能延伸至農村地區的公共供水設施要組織供水單位進行建設;政府需對農村供水設施建設予以財政性資金支持,并要求相關區政府設立農村供水設施維修養護專項資金,水價實行兩部制。
(2) 完善了水質監測管理與監督體系,明晰各方權責,進一步提高公眾的知情權,從而全方位確保水質安全。除了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供水單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水質監測或水質監督職責外,還明確提出公眾有權向有關政府部門查詢飲用水水質情況,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使得城市供水過程更加透明化。
(3) 提升工程項目供水接入方面的政務互通,做到提前規劃,能有效避免后續時間和人力的浪費,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或者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將工程項目的規劃條件等信息數據推送給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的供水接入條件進行評估。滿足接入條件的,提前鋪設管道至工程項目規劃紅線范圍邊界,不滿足條件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出可行性技術方案。
(4) 以催繳次數為依據,明確收取違約金和欠費中止供水的啟動標準,更具實際指導意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納水費的,經催交二次以上,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納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應當提前通知用戶。用戶足額補交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單位應當恢復供水。
(5) 明確了公共消防栓的建設維護職責,并強調了政府應作為付費方。公共消火栓的建設與運維由供水單位負責,相關費用列入財政預算,消防用水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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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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