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數據研究來源于2020年的一起廣為熱議的案件——北京某公司污水處理廠訴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一案。該案先后由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三次審理,最終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京行申1646號再審裁定,認為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在行政執法中未依法執行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未按照地方標準確定的檢測方法對水污染物進行檢測,而是以一次取樣檢測的數值認定北京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繼而作出處罰決定,違反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規定。
本次數據研究來源于2020年的一起廣為熱議的案件——北京某公司污水處理廠訴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一案(以下簡稱“天津寶坻超標排污案”)。該案先后由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三次審理,最終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京行申1646號再審裁定,認為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在行政執法中未依法執行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未按照地方標準確定的檢測方法對水污染物進行檢測,而是以一次取樣檢測的數值認定北京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繼而作出處罰決定,違反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規定。
然而,這一判決結果與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環境行政執法相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不符,引起污水處理、法律、行政執法等多個行業的廣泛討論。
為此,本團隊通過公開渠道搜集自2011年至2022年2月,以現場“一次性采樣”數據作為判定企業超標排放的依據這一案件類型的相關案例信息,采用大數據可視化分析的方式,嘗試對該類案件審理情況進行梳理呈現,適逢排放標準的修訂,以期為各界人士提供借鑒和參考。
天津寶坻超標排污案件情況
一、案件背景
2016年,北京某公司與天津市某鎮人民政府簽訂《污水處理站托管運營合同》,委托該公司運行某鎮污水處理廠,并約定了出水達標排放標準適用天津市地標《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599-2015)。
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在對該污水處理廠現場檢查時,依據出水一次性取樣監測總磷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認定該公司存在超標排放行為。后依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北京某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案件審理情況
三、法院審理觀點
爭議問題:現場一次性取樣的監測數值能否作為判定超標的依據?
一、現行規定之間的沖突
1. 法律:應當適用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2. 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可以現場采樣
3. 規范性文件: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復函允許即時采樣
4. 標準:不同標準采樣規定不一致(僅列舉)
二、司法大數據分析
1. 調研方法和調研結果
(1)內容說明
本司法數據報告以可視化方式,從司法實務角度,分析在生態環境執法將“一次性采樣”數據作為認定超標排放的證據是否合法。本報告所有數據和引用案例均來自于互聯網公開信息,謹供各行業同仁參考。依據本報告實施的任何行為、產生的后果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與筆者無關。
(2)調研渠道
alpha數據庫
(3)數據時間
2011年至2022年2月
(4)篩選條件
(5)案件總量
311件
2. 案件進一步篩查情況
(1)篩查條件
同一主體、同一案情涉及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多個程序的情況下,每一份司法文書均作為一個單獨的案例;
大量司法判例中未明確是否采用現場“一次性采樣”,筆者結合上下文推斷,除明確以“在線監測數據”、“自動監控數據”、“依據XXX標準檢測日均值”作為超標處罰依據的案例外,均認定為以現場“一次性采樣”作為超標處罰依據,作為本次調研案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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