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水網從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獲悉,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污泥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資源化利用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9月30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的規范化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促進污泥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包括污泥的產生、收集、貯存、處理、運輸、處置。
第三條 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基本原則,應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實施全流程管理。鼓勵采用符合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及規范要求和技術安全可靠的多種方式處理處置污泥。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污泥主管部門(以下稱污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除應符合本管理辦法外,尚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污泥主管部門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規劃等的要求,組織編制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布局、規模和建設計劃,鼓勵集中建設污泥處置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同步配套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確保污泥安全處理處置。
第七條 污泥主管部門應綜合考慮污泥泥質特征、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式。處理處置前后的污泥泥質應滿足相關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 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應按照衛生防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保障污泥處理處置全流程的安全。
從事污泥相關工作的人員,應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九條 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
(二)貯存的污泥裸露;
(三)丟失污泥;
(四)將未處理達標的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五)運輸、處理、處置過程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揚散、流失、滲漏、散落;
(六)其他非正常情形導致污泥量發生改變。
第十條 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應加強污泥全流程的環境風險防范,處理處置不當造成環境污染的,應進行修復、治理和賠償。
第三章 污泥的產生、收集和貯存
第十一條 污泥產生、處理的單位須遵循的基本規定:
(一)應對污泥運輸、處置單位的主體資格和能力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核實。
(二)應明確與污泥運輸單位、污泥處置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對污泥收運處置等過程中的風險及問題,建立管理制度;簽訂收運處理處置協議,明確收運處理處置單價、運輸方式、處置方式、計量計費方式及備案審查機制等。
(三)污泥產生單位發現污水及產生污泥中存在有害風險或其他安全風險時,及時向污泥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四)污泥產生單位應建立臺賬,對污泥檢測、巡查、產生、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情況進行記錄。定期檢查臺賬記錄完整情況及實際收運處理處置情況,并于每月10日前上報至污泥主管部門。
(五)污泥產生單位應全流程跟蹤記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并報告污泥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污泥產生單位應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等其他異物進入污泥。
第十三條 污泥收集及貯存設施的能力應與污泥的產生量及處理、處置能力相協調,并具備一定的貯存富余量,避免污泥運輸或處置不及時造成的安全及環境風險。
第十四條 污泥產生單位應明確污泥處置備用單位,在原有污泥處置單位出現檢修、事故等情況時,由備用單位對污泥進行應急處置。
第四章 污泥的處理和運輸
第十五條 污泥處理的工藝應符合區域污泥設施規劃的要求,處理技術路線應合理可行、經濟安全,與處置方式統籌適應。鼓勵采用節能減排、符合國情和區域特點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
第十六條 污泥產生單位應結合污水處理生產、污泥處理處置工藝等情況,統籌兼顧減少污泥產生量,節約污泥處理處置費用。
第十七條 污泥運輸單位須遵循的基本規定:
(一)污泥運輸單位應選擇具有防水、防滲漏、防腐蝕、防遺撒等功能,安裝衛星定位等功能的專用車輛,合法裝載,嚴禁超限超載,并采取密閉措施,運送工具應具有明顯標識。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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