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3月20日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公布后,引起行業的廣泛熱議。為此,E20研究院進行深度解讀。

01打開再生水市場的三大難點怎么破?
E20研究院水業研究中心表示,文件中對非常規水源利用提出了明確的引領性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將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并提出“對具備使用非常規水條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這與前期水利部發布的《關于加強非常規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導意見》、《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方案》,及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方案》文件中提出的要求一致。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13號)文件中明確了對再生水利用的要求,到2025年,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上述文件也是該文件的“污水資源化1+N”體系性文件。
眾所周知,再生水是非常規水源利用及污水資源化的重要方向,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體制機制方面的一些堵點尚未打通,因而在政策性要求與市場落地間仍存鴻溝。
統籌性規劃的缺失是區域系統性推動再生水的重要阻因。當前僅有部分城市編制了市級統籌性的再生水規劃,大部分仍處于廠級的試點性項目,再生水利用率的整體提升,需要從市級規劃層面,將污水廠尾水、工業企業用水、市政用水、居民回用以及景觀用水等進行統籌規劃,是一個系統性工程,這其中還關聯到城市的整體產業規劃等,且其中既要有財政的支持,又要有政府的強制性,還要注重市場化的可持續性。
政策落地成效有待觀察。水資源統一配置及未合理使用非常規水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等政策性要求均對再生水利用市場起到了正向推動作用,但由于多種外在因素的干擾,政策落地仍需時日,在新鮮水源的綜合優勢高于再生水的情況下,再生水的回用推廣較為困難。此外,在2021年的污水資源化利用文件中提到的25%回用率的考核標準對于不同區域推行情況會有所差異,兩者疊加下,再生水的市場化落地未來或將會“一城一策”。
機制的不完善致使項目落地困難。此處的機制更多的是指水權問題,污水廠尾水的支配權的取得需要有明確的機制性文件予以支撐。一方面可以滿足項目的合規性要求,另一方面對項目的落地給與了明確的商業模式。
02超定額累進加價或成水價改革重點計量及漏損治理服務市場或迎利好?
E20研究院供水研究中心分析,《條例》的出臺為地方政府推動各地用水節水相關政策落地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撐,地方政府在施行監管職責時有法可依。《條例》的出臺是從法律層面上再一次強調了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四水四定”原則,細化了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要求,同時也為《國家節水行動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政策規劃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保障。其實早些年前有些地區便已經將節水要求融入到地方條例之中,形成地方城市用水節水條例,這次《條例》的出臺也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修訂指明了方向。
超定額累進加價或成水價改革重點,“定額”作為高頻詞出現16次。《條例》中明確提到“國家建立促進節水的水價體系,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狀況、用水定額、供水成本、用水戶承受能力和節水要求等相適應的水價形成機制”——其他的點都在之前的相關政策中反復被提及過,不過這次是頭回把“用水定額”擺在這樣一個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確提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用水定額標準。
雖然各地已經紛紛出臺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更多的是執行超計劃加價,超定額雖然在管理精細度上有顯著優勢,但是在執行層面確困難重重。希望《條例》的出臺能有效促進這一現狀的改善,敦促各地區推進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有效落地。
《條例》再次強調“超出供水管網設施漏損控制國家標準的漏水損失,不得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定價成本”。這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有關規定相呼應,進一步明確了該要求的強制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勵供水企業提升自身漏損控制水平,提升城市供水運營效率。但是各地水司管理水平差異較大,尤其是對于一些鎮級小型水司而言,實現嚴格的漏損控制目標仍然任重而道遠。
計量及漏損治理服務市場或迎利好,但仍需理智看待。《條例》強化了對用水計量的要求,明確了政府、供水企業和用戶各方在用水計量和漏損管理等節水重點舉措中的相應法律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計量及漏損治理服務相關市場的發展,但政策法規的落地執行需要一段時間的適應期,在市場端的反映或許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此外部分地區存在供水量減少、成本與價格倒掛、未來計劃投資壓力大等問題,或許會壓縮其在計量和漏損管理方面的投入。對于供應商企業而言,幫助供水企業解決資金方面的難點有助于刺激市場釋放需求,例如,水表企業與供水企業之間可以探索租賃使用、到期表具回收等新的合作模式。
《條例》強調了用水企業節水管理的重要性,也給了供水企業擴展延伸服務的機會。長期來看,建立數據驅動的管理模式,有助于供水企業實現節水目標,從用水數據的收集和分析、水資源綜合管理平臺的建立到節水的社會化教育都需要通過數字化、智能化的手段得以實現,但這需要巨大的資源投入,需要把握好投入與收益的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已有水司完成用水數據的資產入表、數據產品交易的工作,或可從這一角度減輕供水企業,甚至是用水企業的資金壓力。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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