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用好用足生態環境保護執法 “利器”,堅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今年年初以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啟動全省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治“雷霆行動”,組建專項檢查隊伍,深入全省各地重點區域,嚴肅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此次專項行動堅持“長牙帶電、敢于亮劍”,省市“一盤棋”打擊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現公布雞西市、牡丹江市、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辦理的3起典型案例,并對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案例一:雞西市某熱力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基本情況
為深入推進“雷霆行動”取得實效,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雞西市組織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企業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在檢查過程中,雞西市城子河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看雞西市某熱力有限公司在線監控,顯示顆粒物污染物濃度存在數據異常情況,疑似超標排放,執法人員立即啟動對該企業現場執法監測并立即聯系企業負責人配合開展調查詢問。
經調查,該企業45MW和29MW往復式鍋爐正在啟用,配套的布袋除塵器運行出現異常,袋籠脫落卡住排灰口,致使風流短路,企業管理人員疏于管理未發現設備故障問題。委托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排放煙氣顆粒物濃度為75.6mg/m3,氮氧化物濃度為321mg/m3,分別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0.51倍和0.07倍。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雞西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裁量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3.9萬元。
啟示意義
本案中,雞西市某熱力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側面反映出了企業對于日常管理不足、環保理念不強的問題。對于該類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轄區內企業開展巡查檢查時,要重點關注企業污染防治設施是否齊全、是否正常運行,加強有針對性的業務指導幫扶,督促企業定期檢查、清理除塵設備,按時投藥,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切實保障好周圍群眾的身體健康安全和全市的大氣環境質量。
案例二:牡丹江市某熱電有限公司脫硫廢水排入滲坑案
基本情況
按照省“雷霆行動”專項行動工作部署,2024年1月24日,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熱電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該企業正常生產,事故應急池南側有一個約為18×3×3(米)未采取防滲措施的土坑,土坑內存有脫硫廢水約為140噸。通過進一步溯源排查,坑內脫硫廢水是由循環池經明渠排入土坑,自然沉降后,上清液泵入事故應急池后回收脫硫循環使用,該企業存在利用滲坑非法生產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裁量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40.7萬元。下一步,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脫硫廢水成分復雜,有很強的腐蝕性,重金屬污染物在其中都有較好的溶解性,雖然它們的含量較少,但直接排放會對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影響人和動物的健康,長期積累還會引起慢性中毒。本案中,企業利用未采取防滲土坑進行處置脫硫廢水,反映出該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辦案件過程中不忘進行普法宣傳,警示引導企業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做到知法守法。
案例三: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某醫院“未批先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齊齊哈爾市鐵鋒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雷霆行動”執法檢查時發現位于鐵鋒區某小區內一門市正在內部裝修,門市外掛有某醫院牌匾。經調查,該地點涉及的項目為齊齊哈爾某醫院醫療服務綜合項目,該醫院于2023年3月注冊成立,主要經營項目為醫療服務,該醫院涉及的建設項目包括門診及住院部及相關污染防治設施,門診檢查設備正在安裝調試中,住院部預計設有床位39張,檢查中發現該醫院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項目總投資金額30萬元整。
查處情況
該醫院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責令該醫院立即停止建設該項目,并依據行政處罰裁量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0.4萬元。
啟示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是強化環境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指導環境保護措施的設計,從而強化環境管理。未經審批的建設項目擅自開工建設未充分考慮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容易導致出現污染生態環境的問題。但一些企業和個人為追求經濟利益,忽視法治,心存僥幸,本案的成功辦理為這些企業敲響了警鐘。基層執法部門也應加大執法力度,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實現經濟與環保的和諧共生,為構建美麗中國貢獻力量。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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