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本增效”——這四個字如今已經成為水務企業的關鍵運營目標,不僅出現在每一份行業報告的顯眼位置,更是各地主管部門反復強調的轉型方向。
然而,當我們深入審視當前的成本規制體系后,卻發現一個令人深思的現象: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真正實現降本增效的企業,反而可能會在下一輪定價中“吃虧”。如果節約成本無法獲得回報,提升效率反而壓縮未來的利潤空間,那么誰還會真心實意地推進這場改革?
這不是理論推演,而是正在發生的現實。
01 存量時代:降本增效從“選擇題”變成“必答題”
數字最能說明問題。根據住建部《2024年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以下簡稱《統計年鑒》),2024年城市供水普及率達到99.57%、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8.93%。這些接近飽和的數據宣告了一個時代的結束——水務行業大規模建設的黃金期已經過去,“十五五”將全面進入存量運營時代。
這一點從近兩年的新增項目中就能看出端倪。近年來,新增水務特許經營項目多以“盤活存量”為主,2024年盤活存量項目占比升至41.4%。
另據住建部《統計年鑒》顯示,2024年全國城市供水固定資產投資696.05億元,僅為2020-2023年期間年均值(747.37億元)的93.13%;2024年全國城市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固定資產投資677.36億元,僅為2020-2023年期間年均值(850.86億元)的79.61%。
可以看出,水務相關的新增投資正在放緩。
與此同時,地方財政的收緊加劇了行業的生存壓力。一般公共預算增速放緩、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下滑,使得水價調整空間日益收窄。
在這種背景下,降本增效不再是錦上添花的選擇,而是關系到企業生存發展的必然要求。不少企業提出推進精細化、智慧化,降低各類成本、提升經營效益。
這意味著,降本增效是企業爭求未來發展空間的關鍵一步。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并不盡如人意。
02 成本規制:隱藏在合理外表下的激勵悖論
從各地實踐來看,水務相關的成本規制可能影響企業推進“降本增效”的動力。
我們對《上海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管理辦法》、《浙江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付費成本監審辦法》、《河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地的相關成本規制辦法進行了深入分析。
這些成本規制辦法基本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核定成本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稅務等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相關辦法明確了定價成本的具體構成,以及不計入定價成本的情形。
而成本監審又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依據,通俗一點講,它也決定著水務企業的收入水平。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發改委令第8號)明確:“成本監審是指定價機關通過審核經營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的行為,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是價格監管的重要內容。”其中第五條規定:自然壟斷環節以及依成本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應當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在實踐中,有些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雖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自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供水、污水處理等均在定價成本監審目錄中。
問題恰恰也出在這些文件里。現行規制模式下,只要是合規發生的成本,幾乎都能在定價中得到認可。這就產生了一個悖論:水務企業通過管理提升或技術創新實現的成本節約,不僅無法轉化為實際收益,反而會成為下一輪定價時被核減的依據。
某水務企業負責人坦言:“我們花三年時間通過技術改造降低了10%的運營成本,結果在最新一輪價格核定中,我們的定價基礎被相應調低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03 南通的破局之舉:為激勵留下一道縫隙
如何激勵水務環境企業真正主動降本增效?這需要從機制上進行優化,使成本規劃與降本增效實現兼容,從機制上激發企業“降本增效”的動力。
在普遍缺乏激勵的規制環境中,南通市2020年出臺的《污水處理服務成本規制辦法》帶來了一縷新風。
該辦法明確計入成本規制的各項費用應符合合規性、相關性等原則外,也將“激勵性原則”進行明確,即“成本規制應與降本增效掛鉤,鼓勵企業在保障運營穩定和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主動節約成本,不斷提高運營效益”。
激勵性原則體現在具體條款上:“加強對市水務公司污水處理成本控制的考評獎懲,在一輪規制期內污水處理成本下降部分,下一輪規制成本核定時只核減50%,另外50%部分作為市水務公司對下屬污水處理和排放企業的考評獎勵資金。”
這一看似微小的調整,實際上打破了長期存在的“降本反受損”怪圈,讓水務企業看到了節約成本的實際價值。
04 表演式的降本增效:機制缺陷下的必然選擇
如果沒有合理的激勵機制,再響亮的號召也難以得到真正響應。當前大多數地區的成本規制都存在同樣的缺陷:對實際成本“照單全收”,對成本節約“缺乏激勵”。
在這種機制下,無論是本地專營企業還是市場化運營的BOT項目,都缺乏持續降本增效的內在動力。“降本增效”停留在表面功夫上——組織培訓、發布報告、宣傳成果,但在實質性的成本控制和技術創新上企業卻不敢全力投入。
這不能歸結為企業的短視,或許是其在現行機制下的無奈選擇。當制度設計無法保證“勞有所得”時,又有誰會愿意做賠本的買賣?
05 從規制到激勵: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轉折
當然,各地實操中的情況會更為復雜,有待業界更深入研究,并找到適合本地實際的機制安排。
城市的污水處理服務費變化軌跡,也能間接折射出行業正在經歷的深刻調整:
如城市A污水處理費結算價格變化,一期1.62元/立方米、第二期1.53元/立方米、第三期1.63元/立方米、第四期2.15元/立方米、第五期2.63元/噸(現行)。城市B污水處理費結算價格變化則是,第一期3.43元/立方米、第二期3.25元/立方米、第三期2.78元/立方米、第四期2.77元/立方米、第五期2.98元/立方米、第六期2.35元/立方米(現行)。
這種波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成本規制與實際運營成本之間的持續博弈。
水務行業關系國計民生,在存量時代背景下,我們需要的不是流于形式的表面文章,而是能夠激發內生動力的制度創新。只有當降本者得其利、增效者受其益時,“降本增效”才能真正從口號轉化為行動,從愿景轉變為現實。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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