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5月25日) 召開的“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高層論壇”上來自不同方面的人士在談到環境問題的時候不約而同地談到了法律問題,當然這也是導致目前環境問題和將來解決環境問題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來自CH2M HiLL加拿大公司副總裁湯友志先生在他的演講中說到:“中國立了很多發,《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法》都是很多國家沒有的法律,立的法很細。”但是他接著又說“立了那么多法,到底是不是行之有效?做過評估沒有?有沒有不斷修改?”
在隨后進行的討論環節中中,環保總局環評司巡視員牟廣豐在談到執法不立的問題,又詳盡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1、先天不足:經過反復磨合、征求意見,原有的具有一定的操作性,運用果斷,是非分明的初稿變得面目全非,一些有力度、可操作性的東西給刪掉了,這是的問題;
2、法不責眾,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也高,但違法成本低:法律規定的一些處罰措施對于企業來講有些是毛毛雨,不管什么企業排污,有的法律規定一抓住現行,處以3萬以下、5萬以下、2000以上的罰款。而企業如果治理,一天的運行費或者投的藥費可能都比這個多。所以,有些企業是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定會算這筆帳。
3、監控手段相對薄弱:目前的監控只是規定在重點流域。而前一個時期,由于改制等種種原因,企業都生存比較困難,對企業這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看企業實際的承受能力。現在新的企業、一些大的企業,我們都要求規范排污口,嚴格按照排放標準來執行,對企業的排放要增加控制的能力。
法律是一個國家的根本,環境問題想解決,不僅僅是投資問題。對于環境方面的違法行為,加拿大的罰款可以從幾萬、幾十萬到幾百萬,除了企業的罰款,另外還罰企業的負責人。加拿大目前在用的很多污水處理設施還是30多年前的,監控手段也并不是很先進,但是這些并不會妨礙加拿大環境問題的解決。
(中國水網 史瑛 報道)
編輯:史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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