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1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修訂案)》經表決高票通過,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我省現行的《河南省<水法>實施辦法》是1993年2月16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3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改的。該法規實施以來,對我省依法治水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省水資源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實施辦法難以適應新經濟形勢下對水行政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客觀要求,因此,根據國家的治水方針和水利部的治水思路,結合我省實際,重新修訂《河南省<水法>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省人大常委會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修訂非常重視,2004年就列入了常委會立法計劃。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及農工委負責同志深入安陽、駐馬店以及外省等地調研,在廣泛征求和聽取多方意見、幾經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常委會在審議中指出,水是寶貴資源,是生命之源,以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新的治水思路的重要內容。我省水資源短缺,人均占有水資源量不足420立方米左右,不足全國的1/5,豫北、豫東地區更為嚴峻。因此,優化配置、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和科學管理水資源必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通過立法予以規范。
新出臺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治水思路:一是明確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終結了我省多頭管理水資源的歷史;二是針對我省不同區域水資源狀況,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增加了“水資源短缺地區,應當興建蓄水或者外調地表水工程;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恢復生態”等內容;三是強調了雨水、洪水和再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問題;四是增加了水資源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量分配和水行政執法等內容。
新出臺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還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思想。該法規增加了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增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制定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保證城鄉居民飲水安全”;明確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與原《河南省<水法>實施辦法》相比,部分降低了違法處罰最高限額等。
新出臺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加強了可操作性。如對水資源規劃的編制、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新出臺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展現了近年來水利發展與改革的新思路、新實踐。它的頒布實施,必將加快我省的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進程。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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