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分為總則、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水污染事故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
法律明確,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這部法律所稱的“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對責任人罰年50%以下收入
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
私設暗管排污將嚴懲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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