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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污染門曝中國治污之困

時間:2010-10-18 11:32

來源:中國水網綜合

評論(

   中國水網編者按: 紫金礦業幾天前剛因上杭縣“環保門”被罰款近千萬元,昨日晚間又發布公告披露旗下子公司因信宜潰壩事件被當地政府起訴。信宜市政府請求法院判令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950萬元,若損失在全部核定后超過1950萬元的另行增加訴訟請求。

  但是,污染事件等似乎對公司“影響不大”。截至15日收盤,紫金礦業5日累計漲幅為28.35%,繼而成為上周對滬深300指數貢獻最大個股之一。

  福建紫金礦業集團10月7日在提交給港交所的公告中稱,已接到福建省環保廳發出的處罰通知,罰款金額956.31萬元。出人意料的,這近千萬的罰款卻未阻止投資者對紫金股票的追捧,其股價未跌反被視為重大利好。

   有證券分析人士認為,紫金山銅金礦泄漏事件已告一段落;旗下公司信宜紫金尾礦庫潰壩事件對其影響有限,且罰款金額少于分析師此前的預期。同時,黃金價格迭創新高,對沖了泄漏和潰壩事件的負面影響。據調查,此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188萬人民幣,加上行政罰款956萬人民幣,非經常性開支共4100萬人民幣,僅占2010年盈利預測0.8%。

   目前,共有19家機構對紫金礦業2010年度業績做出預測,平均預測凈利潤為52.58億元,平均預測攤薄每股收益為0.3616元(最高0.4565元,最低0.28元)。照此推測,10年度凈利潤相比去年增長,增幅為48.47%;并由此推測,10年度凈利潤增幅為48.47%。

   二級市場上,紫金礦業沖高回落走勢,早盤以9.92元低開,之后曾沖高至10.31元,截止10:36分報9.93元,跌3.31%,盤中最低價9.52元,換手3.46%。

   本應處于中立地位的政府部門,卻越俎代庖替代污染企業成了事故的責任主體。這或許是紫金礦業能夠輕松應對一次重大污染事件的原因。

   以下報道來自《中國經營報》,作者許浩。

   紫金礦業污染事故發生三個月后,有了初步處理結果。日前,福建省環保廳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礦業”)開出了近千萬元的罰單,這是自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兩年多以來,行政處罰數額最高的一張罰單。

   然而,處罰結果一出,紫金礦業就直接封至漲停,顯然,這一罰款在投資者看來,不值一提。據紫金礦業年報顯示,2009年該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09.55億元,利潤50.19億元。目前的罰款金額還不到該公司2009年總利潤的1/500、2009年營業收入的1/2000。

  行政處罰是否意味著作為事故責任人的紫金礦業從此無責?污染受害者該如何賠償?誰來為受損的生態環境付費?

  在法律專家們看來,盡管國內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已近30部,然而,對紫金礦業污染的事故處理方式再次暴露出中國式治污的法律困局:企業得利、百姓受害、政府埋單。

  漁民索賠障礙重重

  對于上杭縣下都鄉璜溪村村民楊波來說,紫金礦業污染帶給他們的傷害還未了結。

  “歡迎致電璜溪村,璜溪村是上杭縣最大的水產網箱養殖基地……”以前,這則手機彩鈴是一張有聲名片,向來電者展示此地的特色產業;現在,這則手機彩鈴變成了一首懷舊的老歌,向來電者展示此地昨日的輝煌。

  璜溪村是上杭縣網箱養殖最主要的區域。村里一共176戶人家,其中以養魚為業的75戶,從事水產加工銷售、魚飼料銷售的有10多戶,大部分人以漁業為生。

  污染事故爆發后,上杭縣政府拿出了一個賠償方案,按每平方米網箱43斤魚的賠償標準計算。此外,政府還以每平方米40元的補貼,要求漁民拆除網箱逐漸轉產。

  然而,這一方案讓漁民們難以接受。“政府的賠償標準太低了,每平方米怎么可能只有43斤魚?根據這么多年的養魚經驗,每平方米至少有130斤以上!”楊波說,40元/平方米的拆除網箱補貼低得離譜,連網箱的成本都不夠。

  為了爭取合理的補償,7月底,璜溪村的幾位村民前往福州上訪。村民向福建省信訪辦公室遞交了信訪材料,要求提高賠償標準。上訪的村民回到璜溪村后不到一周的時間,下都鄉的最終賠償出臺方案。每平方米網箱不足43斤的按照43斤賠,超過43斤魚的就按照既有數字賠。

  《中國經營報》記者致電紫金礦業,該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賠償的事情是由政府來安排的,我們不知情。”

  就此事,記者致函上杭縣委宣傳部要求采訪,然而截至本報發稿時未獲回復。

政府不應該是賠償的責任主體

  對于楊波和村民們面臨的索賠困境,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教授鼓勵他們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此次污染事故中,真正的賠償義務人是紫金礦業。如果漁民對政府賠償方案不滿,可以依法起訴紫金礦業。”王燦發說。
   對于此前政府進行的賠償,王燦發認為,從法律角度上看,政府不是賠償的責任主體,其出資賠償實際上是一種救濟行為。“為了社會局勢穩定,解決污染事件中受害漁民的眼前困難,政府可以先行救濟。但這并不能免除污染企業的賠償責任,更不能限制漁民們的民事訴訟權利。”王燦發說。

  然而,從理論上講,璜溪村漁民們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但是現實生活中卻面臨諸多困難。除了維權的成本壓力之外,如今他們面臨最大的壓力來自于政府。漁民和政府部門簽署的賠償協議書要求漁民在向企業索賠時,要先歸還政府的賠償金額。

  “七月份有村民去省城上訪,政府就派人來勸阻他們不要再去上訪了。漁民們養魚很多人都貸了款,貸款需要政府公職人員作擔保,如果和政府的關系弄僵了,事情就不好辦了。”楊波說。

  環境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汪勁教授同樣一直在關注紫金礦業污染事故的進展。他直言,漁民們陷入了典型的中國式治污的法律困局。他告訴記者,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有近30部,占現行法律總量的十分之一,然而,如此完備的法律體系卻沒有對污染者形成強有力的威懾。究其原因,汪勁認為是政府在處理環境污染事件中的職能錯位。本應處于中立地位的政府部門,卻越俎代庖替代污染企業成了事故的責任主體。

  “紫金礦業污染事故的處理模式是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件的一貫做法。由政府主導,側重行政處罰,輕視民事賠償。這種模式加大了民事賠償的難度。”汪勁說。

  汪勁認為,污染事故發生后,最大的花費不是彌補直接損失,而是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雖然此次環保部門下發給紫金礦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責令其: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但是,具體如何消除污染?怎樣才算治理完成?卻語焉不詳標準不明。

  “目前在國內,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的實際工作通常都是由政府完成的,這使得污染企業錯誤地認為,修復受生態環境的費用由政府負擔,企業根本沒有防污治污的動力。”汪勁說,中國式治污模式導致的后果是“企業得利、百姓受害、政府埋單”。

  而如何突破這種困局,已經成為擺在政府面前的難題。

  應被訪者要求,文中楊波為化名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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