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考 核 指 標——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注:1.( )1、( )2、( )3 內分別為東部、中部和西部分值。東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
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等11 個省(市)。中部: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 個省。西部: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等12 個省(區、市)。
2.( )4 內4 為黃河、淮河流域生態流量試點地區(山西、內蒙古、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江蘇、安徽、山東)水源地達標建設分值,1 為生態流量試點分值;其他地區水源地達標建設分值為5。
3.部分省份因不涉及港口船舶污染控制、水專項、入海河流等工作,滿分不足100 分的,按實際得分乘以100 分除以實際滿分進行折算。
附件2: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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