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專業律師出具專項法律意見,認定投資的PPP項目運作程序合規,相關PPP項目合同規范有效。
(二)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可以覆蓋投資計劃的投資本金和合理收益,并設定明確可行、合法合規的退出機制。
(三)投資協議明確約定,在投資計劃存續期間主要社會資本方轉讓項目公司股權的,須取得投資計劃受托人書面同意。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擔任投資計劃受托人,應當具備基礎設施投資計劃或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綜合評估投資風險和收益,加強風險管控和投后管理,確保投資計劃合法合規,維護保險資金安全。
五、中國保監會建立外部專家風險評審機制,督促投資計劃充分揭示和披露投資風險。投資計劃涉及“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脫貧攻堅和河北雄安新區等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項目的,中國保監會建立專門的業務受理及注冊綠色通道。
六、各保監局應當根據當地監管實際,研究、反映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的情況和問題,協調、推動和落實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的相關政策,形成上下聯動的資金運用監管工作機制。
七、投資計劃運作管理及其它相關事項,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5月4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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