Ⅶ離子交換
4.4.20離子交換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離子交換法可用于處理含重金屬離子、大分子有機物的污水,也可用作反滲透的預處理工藝或后處理工藝。
2采用離子交換法處理污水時,宜選擇酸、堿消耗量低的工藝,樹脂的工作交換容量宜低于理論值,同時應選擇機械強度高、抗污染能力強的離子交換劑。
3離子交換系統的反洗水宜回收利用。
4離子交換器的進水宜符合表4.4.20的規定。
Ⅷ超(微)濾
4.4.21超(微)濾裝置的進水水質指標宜符合表4.4.21的規定:
4.4.22超(微)濾膜組件的設計通量宜通過中試確定,中試時間宜大于2000h。
4.4.23當不具備做中試的條件時,超(微)濾膜組件的設計可按下列數據取值:
1當進水濁度大于30NTU時,宜選用外壓式超(微)濾膜組件,濾膜組件宜選用聚偏氟乙烯材質的產品,設計通量不宜大于50L/(㎡˙h)
2當進水濁度小于30NTU時,宜選用內壓式超(微)濾膜組件,濾膜組件宜選用改性聚砜或聚醚砜材質的產品設計通量可根據進水濁度不同,按下列規定選取:
1)當進水濁度大于20NTU小于或等于30NTU時,設計通量宜小于50L/(㎡˙h);
2)當進水濁度大于10NTU小于或等于20NTU時,設計通量宜小于60L/(㎡˙h);
3)當進水濁度小于或等于10NTU時,設計通量宜小于70L/(㎡˙h)。
4.4.24超(微)濾膜裝置不宜少于2套,每套間距不宜小于1.2m,其他通道寬度不應小于0.8m,并應布置在室內。
4.4.25超(微)濾膜裝置的操作壓力宜小于0.5MPa,跨膜壓差宜小于0.1MPa。
4.4.26超(微)濾膜裝置的進、出口應設濁度儀、差壓表及取樣接口,出口宜設SDI儀的接口。
4.4.27超(微)濾膜裝置的進水應設50μm~100μm的預過濾器。
4.4.28超(微)濾膜裝置的反洗應采用自動反沖洗系統,外壓式超(微)濾膜裝置應設空氣擦洗設施,內壓式超(微)濾膜裝置應設加藥反洗系統。反沖洗的自耗水率應低于總進水量的10%,反沖洗水宜回收利用。
4.4.29超(微)濾膜的設計使用壽命不應低于3年,應設在線監測微濾膜完整性的自動測試裝置。
Ⅸ反滲透
4.4.30反滲透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反滲透系統應根據再生水水源的特性,回用對象對水質的要求,合理選擇配置,預處理工藝應滿足反滲透進水要求。
2反滲透系統應保證連續穩定的供水量,系統能力宜富余20%~30%。
3反滲透膜元件的型號和數量應根據進水水質、水溫、產水量、回收率等通過優化計算確定。膜元件的設計通量不宜大于該水源適用通量的中間值。膜元件的數量應能保證在最低設計水溫運行時,產水量可達到設計值。
4廢水回用處理宜選用操作壓力低、抗污染的反滲透膜,在設計使用條件下,反滲透本體初始運行壓力宜小于1.5MPa。
5當采用二級反滲透系統時,第二級反滲透的濃水應循環到一級反滲透進水重復使用,不合格產水應回收。
6每套反滲透裝置宜配置獨立的保安過濾器、高壓泵,保安過濾器的精度宜為5μm,不宜采用帶反洗功能的保安過濾器。保安過濾器、高壓泵宜選用不銹鋼材質。
7反滲透裝置應有流量、壓力、溫度等控制措施,反滲透的高壓泵進口應設進水低壓保護開關,出口宜設電動慢開閥門和出水高壓保護開關。當幾臺反滲透裝置的產水并聯進入一條產水總管時,每臺裝置的產水管應設止回閥。
8反滲透裝置進水、產水和濃水均應計量,各段進出口均應設壓力表,進水應設監測電導率、pH值、溫度、余氯或氧化還原電位的儀表。產水應設電導監測儀表。
9反滲透裝置應設置加藥清洗設施,清洗設施應有加熱保溫措施,反滲透各段應分別設置清洗管(接口)。
10反滲透裝置宜布置在室內,當環境溫度低于4℃時,應采取防凍措施,裝置兩側應留有不小于膜元件長度1.2倍距離的空間。
11反滲透濃水排放管的布置應能保證系統停用時最高一層膜組件不會被排空。
12反滲透設備的進水宜符合表4.4.30的規定。
4.5生物處理
Ⅰ一般規定
4.5.1生物處理適用于可以被微生物降解的電子工業廢水,按微生物的生存環境分為厭氧生物處理和好氧生物處理。
4.5.2電子工業有機廢水宜按濃淡分流的原則分別收集,針對污染物特性分別完成預處理,再合并處理達標排放。
4.5.3厭氧生物處理宜用于高濃度、難生物降解有機廢水。
4.5.4好氧生物處理宜用于進水BOD5∶COD大于等于0.3的易生物降解廢水。
4.5.5電子工業廢水生物處理工藝設計參數應參考相關技術規范、或通過試驗、參考同類工程實例確定。
Ⅱ厭氧生物處理
4.5.6厭氧生物處理的一般規定
1厭氧生物處理宜通過試驗或按相似水質運行經驗確定處理工藝和預處理措施。
2厭氧生物處理宜采用中溫厭氧消化,厭氧反應器內溫度宜為30℃~37℃。
3厭氧生物處理產生的氣體,應考慮收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4.5.7水解酸化反應器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解酸化反應器宜用于難降解有機物的預處理,反應器有效容積宜根據水力停留時間計算。水力停留時間宜通過試驗或相似水質運行經驗確定。無試驗資料時,水力停留時間宜取6h~12h。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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