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在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上,《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交審議。修訂草案涉及午間夜間施工噪音擾民將被罰款、餐飲服務業不得直接排放含油廢物、推進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建立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和河長制、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的有關部門將被問責、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逐步建立生態修復制度、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等多方面內容。全文如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四條【政府、企業和公民責任】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條【資金和政策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將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
第六條【經濟、技術與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及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七條【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海事、農業、水行政、林業、衛生計生、旅游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環境信息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公開平臺,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實施部門間環境信息共享,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九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各類學校應當有計劃地對學生、學員、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開展環境保護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公益性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為本省環境保護宣傳周。
第十條【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完善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通信地址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核查處理。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規劃的批準與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環境保護規劃修改的內容,不得違反上一級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制定或者修改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應當采取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環境監測及數據運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依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作為環境統計、排污許可、排污申報核定、環境執法、環保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十三條【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評與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級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審批跨市、縣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由其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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