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取用地表水和直接取用地下水,分為農牧業生產、供農村牧區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特種行業和其他行業取用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分為水力發電取用水、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疏干排水和地源熱泵;城鎮公共供水按用水戶類型分為居民、特種行業和其他行業。
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取用水除外)。
本條第二款所稱供農村牧區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并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牧區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本條第二款所稱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六條 水資源稅稅額標準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對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水、超計劃(定額)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牧區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高于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的地下水稅額大幅高于地表水;區分嚴重超采地區、超采地區和非超采地區,設置差別稅額:嚴重超采地區、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的稅額標準,分別按照非超采地區稅額標準的3倍和2倍執行。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其稅額高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高于我區同類用途的城鎮公共供水價格。
除特種行業和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外,對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納稅人在同等條件下統一稅額標準。
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納稅人當年累計取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年度取用水計劃或者取用水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超出比例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征1—3倍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按照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征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第十七條 我區各類取用水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見附件)規定執行。
與本辦法(含附件)配套執行的自治區嚴重超采地區、超采地區和非超采地區的具體范圍規定,由自治區水利廳會同自治區地稅局另行明確。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九條 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二十條 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水資源的當日。
第二十一條 除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按年征收。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取用水,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自治區財政、地稅部門決定。
第二十四條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跨盟市、旗縣(市、區)水量分配方案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水資源稅。
第二十五條 企業之間在城鎮公共供水產供銷環節上發生的售水行為,由最終將水資源銷售給用戶的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水資源稅。
第二十六條 萬家寨、尼爾基等綜合水利樞紐工程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自治區與相關省(區、市)之間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比例比照《財政部關于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明確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地稅局提出意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山西、黑龍江等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前款確定比例分配的水力發電量和0.005元/千瓦時的稅額標準,向萬家寨等綜合水利樞紐工程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征收水資源稅。
尼爾基等綜合水利樞紐工程涉及相關省(區、市)未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范圍,且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與每千瓦時0.005元的稅額標準不一致的,按自治區和相關省(區、市)較高一方的標準執行。
本條第一款所稱綜合水利樞紐工程,是指承擔發電、防洪、灌溉、工業供水、航運等多項任務,淹沒區域和壩址跨越自治區和相關省(區、市)的水利工程。
第二十七條 海勃灣、三盛公等綜合水利樞紐工程跨盟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我區相關盟市之間進行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參照《財政部關于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及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地稅局提出具體意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前款所稱綜合水利樞紐工程,是指承擔發電、防洪、灌溉、工業供水、航運等多項任務,淹沒區域和壩址全部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且跨越盟市的水利工程。
我區綜合水利樞紐工程跨旗縣(市、區)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我區相關旗縣(市、區)之間進行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