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嚴禁工業廢水混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4.4.3農家樂污水、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廢水需經適當預處理,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
5 監測要求與分析方法
5.1本標準涉及的所有排污單位均應在污水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按表2執行。
6 標準的實施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6.2縣級以上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負責本標準排放水質的監測。
6.3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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