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以效付費機制。建立基于環境績效的付費機制,實現從“買工程”向“買服務”轉變。研究制定環境績效評價辦法,合理設計績效指標,明確考核方法及付費標準。項目運營階段由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運營情況、環境治理效果、經費使用績效等指標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支付運營服務費用及后續委托運營的依據。
(十五)建立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引入環保“領跑者”制度,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先進龍頭企業,引領行業健康發展。積極推動農業農村環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根據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實行分類分級和動態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村民、農業生產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納入“黑名單”管理,在經營權、投融資政策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及聯合懲戒措施。對誠實守信主體在經營權、投融資政策等方面給予更大支持。
五、強化政策引導,加大對市場主體扶持力度
(十六)發揮財政投入引導作用。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優先支持采用PPP模式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項目。優化各級涉農專項資金使用方式和方向,推進專項資金從“重建設”向“建設和運營并重”轉變,從“前補助”向“前補后獎”轉變,允許專項資金用于購買服務。統籌推進城鄉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各級財政資金、村集體資金、村民和農業生產者付費相結合的費用分攤機制,存在差額的部分由縣(區、市)級財政兜底解決。
(十七)落實土地、電價等優惠政策。各市、縣(區、市)政府要優先保障農村污水垃圾處置、畜禽廢棄物處理利用、秸稈加工收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設施建設,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對符合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的生活垃圾發電項目,積極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落實沼氣發電執行生物質發電電價政策。
(十八)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供符合條件的農村污水處理、農村垃圾處理等資源化綜合利用勞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返還、所得稅減免等有關優惠稅收政策。
(十九)創新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各市、縣(區、市)政府可運用財政貼息等多種手段和措施,鼓勵山西省金融機構在市場化、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從事農業農村環境治理的市場主體的信貸投入;引導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對社會資本參與的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工程提供資金支持;鼓勵融資擔保積極向采取符合國家PPP項目庫管理要求的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農業農村環境治理項目提供服務。同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優化業務辦理流程,提高中小企業貸款可獲得性。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環節的規范和監督管理。對于采用符合國家PPP項目庫管理要求的PPP模式農業農村環境治理項目,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向銀行提供相關文件,確保信貸資金合規使用。
(二十)支持先進適用技術開發。聚集農業科技創新,打造科技創新平臺,實施科技創新項目,高標準建設山西農谷。鼓勵市場主體自主研發適合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條件的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先進適用技術。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統籌考慮支持符合條件的相關科技研發工作。
六、健全法規,夯實市場主體培育基礎
(二十一)完善地方法規標準。修訂有關農業農村環境的法規,緊扣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及市場化培育的法律條文,不斷完善相關地方法規,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十二)完善價費制度。綜合考慮各地水污染防治形勢、污水垃圾處理成本、村民意愿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有條件地區可積極探索制定污水垃圾處理收費辦法,完善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合理分擔機制,按程序報批,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推行畜禽養殖污染處置市場化付費機制,委托第三方處置的養殖小區和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處置費。
七、加強實施保障
(二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把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的有關要求納入行業發展規劃,加強監督管理。探索建立省有關部門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工作的聯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統籌研究推進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的重大問題,落實促進市場主體發育的政策措施,切實推進市場主體培育有關工作。
(二十四)開展農村環境督察。將農村環境治理和市場主體培育目標實現情況納入環境督察范圍,有關督察結果向全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于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的市、縣(區、市)政府,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十五)推進試點示范。鼓勵先行先試,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集團、上市公司、大型民營企業等龍頭企業帶動作用,發揮一、二、三產聯動和協調發展的優勢,完善利益聯結機制,選取合適的地區和項目開展試點示范,積極探索農業農村環境治理新模式,創新投資回報機制,及時總結試點示范經驗,指導后續相關工作。
(二十六)加強宣傳引導與信息公開。市、縣(區、市)政府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建立統一信息發布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農村環境治理項目需求和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確保公開透明。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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