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第六單元“工程實踐與裝備”第一部分發言嘉賓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下簡稱“技術政策”)于今年2月18日由建設部、環保部、科技部聯合發布,該技術政策創新內容很多,且對于指導我國若干年后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在剛剛落幕的“2009(上海)水業熱點論壇——中國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論壇”中,參與該技術政策制定的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總工程師張辰對其中的主要內容和創新部分做了更為詳細的闡述。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總工程師張辰發言
該技術政策共有七章四十三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總則中第1.4條指出污泥處理處置是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該條強調了泥處理是水處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水處理里面就要考慮污泥量的減少,做到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而對于有毒有害物質并不只是重金屬,還應包括有機污染物等。總則中第1.5條指出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同時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強調了污泥處理處置的三化中應以無害化為重點,并未提出污泥資源化利用,而是超前的提出了“政府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說法,譬如說目前國外有些人認為污泥是我們的新能源——生物能,完全可以通過消化利用,美國已經具備整套設備將上清液中磷濃度在60mg/L以上的磷全部提取出來,制復合肥形成利潤。總則中對于地方政府的要求即第1.6條指出,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該條中值得重點推敲的是“污泥衍生產品”而并非“污泥產品”,為污泥的產業發展創造了條件。總則中第1.7條指出,國家鼓勵采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二章著重是污泥處理處置的規劃和建設,共有六條,其中第2.2條指出,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第2.3條指出,應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規劃污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應根據近期水量和水質確定。第2.4條指出,要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第2.5條指出城鎮污水廠建設應統籌兼顧污泥處理處置,減少污泥產生量,以符合源頭削減的原則,節約污泥處理處置費用。對于污泥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核減城鎮污水處理廠對主要污染物的消減量。即污泥沒有處理處置好,COD指標需要核減。第2.6條指出必須嚴格控制重金屬。
第三章是污泥處置的技術路線,首先確定處置的技術路線,然后選擇處理工藝。其中第3.1條一再強調了因地制宜的處置方式,土地利用、填埋、建材利用,這是污泥消納的過程,對于污泥土地利用的文字敘述也是反反復復進行的——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進行土地利用,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并列入政府采購名錄,允許符合標準的污泥限制性農用,農用是污泥土地利用中一個很大的問題,但是首先要符合標準。表述上這幾條的層次非常好,比如說污泥農用時首先要達到一個標準,污泥的衍生產品應通過場地適用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估,并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污泥農用應嚴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對本底值、泥質指標要有很好的檢測。污泥建材利用——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廣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利用的污泥可采用污泥填埋,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進填埋場。
第四章是污泥處理技術路線,在確定污泥處置方式的情況下,選擇了污泥的處理技術路線,第4.1條是在濃縮、調理和脫水這些常規技術基礎之上應該的做法,以園林綠化和農業利用為處置方式時,鼓勵采用厭氧消化和高溫好氧發酵(堆肥)方式來處置。第4.4條是污泥采用以建筑材料利用時可以采用干化、焚燒處理技術,同時對于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燒工藝。鼓勵采用污泥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可以說對于污泥處理技術的發展方向,無論鼓勵的還是限制的都有一個很好的趨勢。
第六章是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其中6.3就提到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并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地方主管部門要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監管、管理,對于其它的干化焚燒也要有些管理。聯單制度可以有效的杜絕類似北京門頭溝污泥偷排事件的產生。
第七章是污泥處理處置的保障措施,寫得很到位,比如說第7.2條污水處理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通過污水處理費、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污泥處理處置的建設費可能由政府一次性投入,但運營費也需要保障。第7.3條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于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根據參加2009(上海)水業熱點論壇整理,未經本人審核。)
編輯:周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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