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6-11-17 16:15
來源: 新理財(政府理財)
作者: 陳琴
自PPP立法啟動以來,各方積極參與,共識在逐漸達成,爭議分歧也不少。而隨著PPP的快速發展,其中,對PPP定義、內涵及范圍的解讀也在發生變化。這不只是政府部門之間的分歧,還有討論者背后所持的理念思路的不同。


廣義與狹義
當前一個比較廣泛的共識是,廣義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應該包括所有的政府與企業的合作,如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租賃經營、特許經營等。因為形式內容眾多,廣義的PPP無法用一部法律來統一,因此本輪PPP所要立法的,是狹義的PPP。
PPP本身沒有規范的定義,相應的,對于狹義PPP的理解也不盡相同,但普遍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不應包含在內。前段時間出現的政府購買服務擴展到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就遭到眾多業內人士反對并被相關部門及時叫停。
多位業內人士從項目流程、所適應的法律、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等角度分析了政府購買服務與PPP的不同,在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薛濤看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融資的需求程度。PPP項目的融資需求程度很高,一般都是基礎設施建設;社會資本投資、融資后,需要一個較長的穩定周期來回收投資,而既然已經鎖定了這么長的周期,前期就要把建設、運營中怎么提高效率等約定好。另外,政府要進行各種各樣的監管。”因此他認為,融資、基礎設施建設是狹義PPP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會涉及的兩個要素。
而政府購買服務不以融資為主要目的,如政府公車租賃、垃圾清掃等,即使有墊資、購買設備等內容,相對PPP而言融資規模是較小的。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王朝才直接將政府購買服務歸為“沒有建設、融資,社會資本只提供服務”的項目。
從當前下發的文件看,這兩者所適用的范圍有重疊,尤其是隨著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開展,以及PPP模式中存在政府付費的類型,在實踐中如何準確區分兩者,還是給一些地方政府與企業造成了困擾。當然,也不排除其間有意的混淆。對于PPP的類型,當前一個頗具代表性的觀點是,可分為政府特許經營(使用者付費)和政府付費型PPP(政府采購,即PFI)兩大類。
薛濤從我國政府特許經營的發展歷程出發,認為當前PPP的類型不止這兩類。他指出,狹義的政府特許經營,本質含義是以向直接用戶(非地方政府)收費的壟斷權力,來長周期的收回投資,如燃氣供應等。2004年建城〔2004〕162號文下發,將具有明確運營特點的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納入特許經營范疇。“這是對狹義特許經營的泛化,因為有些基礎設施運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成本,需要政府補貼,如地鐵、供水等。但整體來說,這個概念還是比較適度的。”而如果基礎設施只對政府提供服務,不涉及特許經營權,就是PFI,如市政道路、河道治理等。
在薛濤看來,以上兩種類型的區別很明顯。在特許經營中,政府是監管者,凌駕于社會資本與使用者(民眾)兩方之上(兩者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若社會資本與政府產生爭議,通過行政復議是很自然的選擇;且因價格直接關涉使用者利益,價格成本監審非常重要,要調整價格,需通過聽證會程序。而在PFI中,政府與社會資本是平等合作關系,不直接涉及用戶,出現糾紛應該走仲裁和法院;且價格通過招標確定,價格調整沒必要走聽證會程序。
在這兩個類型之間,薛濤認為還存在一個交集,既是特許經營,又帶有PFI的性質,如污水處理、垃圾焚燒。“這兩類基礎設施可運營,按量結算,但無法向公眾直接收費,中間隔著政府(政府向公眾收費)。”
“三種模式下,僅就價格確定和調整機制看,其邏輯是不同的,不分類恐怕說不清楚。”薛濤強調道。
另一種解讀
但是今年6月份,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資深研究員王強提出另一種看法。他撰文分析了政府特許經營和PPP在法國、英國等國家的發展脈絡,認為從理論上看,PPP的本質是交易,商業合作是核心,政府擁有產權;特許經營的本質是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授權,法規為大,合同次之,政府名義上沒有產權。二者不是一回事,應該分開看待。財政部條法司副司長賴永添也認為兩者是定位完全不同。此前他在一次PPP立法討論會上提出,只有在一些有市場準入限制、政府管制的領域,需要確定授權的行為、對象、范圍、條件、程序等,才屬于政府特許經營的范圍。而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平等合作、解決公共產品提供的問題,屬于民事范圍。兩者在理論上不存在交叉。
但我國目前沒有出臺政府特許經營法律,對政府特許權授予的范圍也沒有法律上的規定。雖然理論上可以如此劃分,在基礎設施領域,二者均是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存在很多交叉。此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文要求做好傳統基礎設施領域的PPP有關工作,業內解讀為傳統基礎設施領域的PPP項目由國家發改委負責,公共服務領域的PPP項目由財政部負責。但這一分類存在爭議,因為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兩個領域無法生硬切割。
王朝才將這二者的區別放在能否通過項目本身的收入收回成本上。“政府特許經營是指能夠通過收費收回成本的項目。”王朝才指出,“但是現在大量的基礎設施項目,光靠項目現金流量不夠回收成本或者本身沒有收益,需要財政按年度撥款,或者給予社會資本一定的資源(如土地等資產)用于經營獲得收益。顯然,這類項目不能通過特許經營開展,要通過PPP實施。”同時,他強調PPP模式下,產權可以轉讓給SPV公司,但最終是政府的。
按此分類,PPP模式的運用范圍歸為涉及到政府財政資金、資源、資產使用的基礎設施項目。這又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即政府在PPP模式下應該是什么身份。
有觀點認為,從廣義上看,所有涉及到需要政府立項的項目,立項后由社會資本實施,都已經暗含政府許可之意;也有觀點認為,在與社會資本簽訂協議之前,是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資源進行控制和豁免,可視為行政許可行為,簽訂協議后應是平等合作關系的民事主體。
一位政府人士指出,在PPP模式下,社會資本只負責項目的設計、建設、融資、運營和維護等微觀性經營事務。合作中,政府既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也有其特殊性,即其所擁有資源、資金和資產是公眾的,作為民事合同主體來處置,需要有法律限制;同時,公共權力如環評、消防、標準制定等不能賦予社會資本。在立法時,這些方面需要重點關注。
“PPP、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這些術語,首先都是外源性的,是西方話語里的特定術語,最好還原到西方語境下去理解;第二,它們都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存在著擴張性和限縮性解釋,進行擴張性解釋時會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交叉,因此,需要用一個體系方法進行解釋。在漢語語境和中國法律體系下,這一點尤其重要。”針對當前立法中概念上的分歧,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公共采購與PPP法律研究所所長曹富國如此說道。
疑問待解
“PPP在不同國家經過了長期演變。”據曹富國介紹,PPP在歐盟法的層面上是廣義的,包括特許經營型和政府付費型PPP,還包括機構型PPP。而在法國法下,PPP是狹義的,與特許經營是并列關系。歐盟法律經過長期演變,PPP合同逐步類型化,立法模式也演變成為分別針對特許經營型PPP和政府采購型PPP進行立法。
另外,他還指出,相對于傳統采購而言,PPP是公共采購發展的高級形態。在國際立法上,有些國家的PPP法被包含在經過擴胸運動的政府采購法中,比如歐盟、英國的采購法。法國曾經單獨制定了PPP法(政府采購型),今年也把PPP法納入到了政府采購法中。
我國政府特許經營和PPP也有自己獨特的發展軌跡。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教授暨清華大學PPP研究中心首席專家王守清認為,特許經營在我國應用了20多年后,內涵比英文原意擴大了。中文的“特許”與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許可”并不完全相同,因為是通過競爭招投標等一定程序選定的社會資本方,簽定合同后由社會資本方按合同約定去實施項目:1)如果社會資本需要向公眾收費,就需要政府的“特許”,因為公共產品的收費權歸政府;2)即使不需要向公眾收費的項目,但因為提供公共產品的終極責任人是政府,也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如招投標等)交給社會資本代替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也可以理解為廣義的“特許”但非行政許可,而是通過合同約定的許可,政府還需要嚴格監管,以避免社會資本方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要求甚至撂挑子。
同時,“經營”也不一定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營,其本質更是運營的概念,不一定意味著向公眾收費,可以向政府收費,需要社會資本方在合同期內好好干,以滿足合同要求特別是產出和績效要求,保護公眾利益。另外,我國PPP中的第二個P(央企/國企)與國際上的第二個P(真正的私企)本質不同,因此沒有必要按國外的PPP去討論。他認為,我國特許經營與PPP的差距并不大,都是提供公共產品的創新模式,只是PPP更強調政府在合作期的全程參與,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伙伴關系。
但隨著PPP快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能有效銜接等問題日益嚴重,迫切需要一部上位法。7月份,國務院法制辦接手了PPP立法工作。對于PPP模式,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司長劉長春強調了四點,第一是合作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通過合同來確立權責利的關系;第二是要建立一種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并通過合同來加以約定;第三是突出強調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政府要依據績效評價的結果來支付對價;第四是明確項目回報機制。
不久前下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關于PPP、特許經營和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界定,又引發了不同解讀。有人認為第九條“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提出“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交通、環保、醫療、養老等領域采取單個項目、組合項目、連片開發等多種形式,擴大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表明后兩者應該是PPP的兩類模式;也有人指出,第十九條“推進配套改革”中,“規范并完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管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是將PPP與特許經營并列看待。
如何理解,尚無定論。國浩律師集團執行合伙人王衛東的一番話,頗能代表業界的期待:“本屆政府提出的簡政放權、負面清單,是要給市場主體‘松綁’,要給市場主體發揮最大的積極性參與經濟活動從而活躍市場,而不是希望設定更多門檻去阻礙市場主體的參與。越來越多合適的市場主體的參與,越能夠為大眾提供更多的服務。沒有經過法律授權時,不能讓政府部門有更多的權力去影響市場。”


來源:新理財
作者: 陳琴
編輯: 李丹
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和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現任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執行院長,北京易二零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湖南大學兼職教授,沈陽工業大學環境與化學工程學院兼職教授,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碩士生校外導師,天津大學特聘講師,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PPP雙庫的定向邀請專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水體污染治理工程技術應用中心村鎮水生態環境治理領域專家,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注冊專家(基礎設施與PPP方向)、國家綠色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化學品和廢物環境管理智庫專家、中國環保產業研究院特聘專家、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環保產業政策與集聚區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垃圾焚燒專家委員會委員,環境部“污泥處理處置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特聘顧問。住建部指導《城鄉建設》雜志編委、《環境衛生工程》雜志編委、財政部指導《政府采購與PPP評論》雜志編委,并擔任上海城投、天津創業環保、碧水源、中建環能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在PPP專業領域,薛濤現任清華PPP研究中心投融資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PPP專委會秘書長、中國PPP咨詢機構論壇第一屆理事會副秘書長、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PPP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國合中心PPP專家庫成員、中國青年創業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智庫成員、中國城投網特聘專家等。
20世紀90年代初期,薛濤在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負責世界銀行在中國的市政環境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其后在該領域積累了十二年的環境領域PPP咨詢及五年市場戰略咨詢經驗,曾為美國通用電氣等多家國內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對環境領域的投融資、產業發展和市場競合格局有著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力于環境產業與政策研究、PPP以及企業市場戰略指導等方向。
出版書籍有《濤似連山噴雪來:薛濤解析中國式環保PPP》和《薛濤解析管理之道與認知之得》,其中,《濤似連山噴雪來:薛濤解析中國式環保PPP》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出版,2021年11月再版;《薛濤解析管理之道與認知之得》2024年7月出版。
主要工作成果包括英國全球繁榮基金全國水務PPP示范項目典型案例研究 、城市水務市場化改革的進展與政策建議研究、貴陽南明河綜合整治(BOT+TOT)項目(北控水務) 、財政部第二批示范項目世行貸款寧波廚余PPP項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