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發布《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推動污水提標,與日前浙江省的提標文件形成呼應。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正式稿中,將浙江城鎮污水廠排放標準提到了準Ⅳ類。河南省發布的標準則是鼓勵現有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達到地表水Ⅴ類水質標準。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眾積極有序參與立法活動,現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于2019年1月14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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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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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二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三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節交通運輸行業水污染防治
第[三]四章飲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章水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坑塘等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農村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和城鄉規劃建設,逐步減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畜牧]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實行河(湖)長制,建立省、市、縣、鄉以及村五級河(湖)長體系,分級分段(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建立健全河(湖)長巡河(湖)制度。
縣級以上河(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湖)長實施督導和考核。
第七條 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省轄市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重要依據。
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建立相應的考核評價機制,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水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本參與水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大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水污染防治宣傳力度,開展輿論監督,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產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并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生態]主體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編制《河南省水功能區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江河的流域規劃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功能區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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