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二]五十二條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第[三十三]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綜合治理,安排資金扶持農村飲用水保護工程建設。
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檢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第[三十五]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和航道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三十六]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衛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五十七條化學品生產、存儲和使用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儲油庫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八]五十八條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應當采取防滲漏等處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坑塘和地下水水質。禁止在毗鄰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坑塘的區域和滯洪區內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三十九]五十九條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以及建設地下工程和污水輸送管道,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六十條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功能保護的需要,對下列區域、水體依法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一)主要河流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
(二)重要漁業水體、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水體;
(三)風景名勝區水體;
(四)重要的水庫、濕地;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價值的區域、水體。
依法劃定的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在依法劃定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改建和擴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十一]六十一條在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貯固體[污染]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經堆放、存貯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規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責任方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除]。
第[四十二]六十二條經依法批準在江河、水庫周邊建設旅游和療養場所及其他項目的,應當配套建設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對已經建成的旅游和療養場所及其他項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配套建設。
第[四十三]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截污納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態凈化、活水循環、清水補源等措施,整治黑臭水體,并定期公布治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在支流入河(湖)口、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口,規劃建設人工濕地,削減污染物,逐步恢復河(湖)水生態功能。
第五章 水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完善環境監控體系,提高相關部門之間的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評價水平。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發布水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六十六條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水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水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動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區域內氧化塘、污水儲存設施、貯灰場、尾礦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場所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可以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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