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跨省轄市、縣(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對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沒有互通情況、采取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注:方括號內為刪去的內容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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