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考慮公司實際情況和發展目標、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在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礎上,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從而對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證股利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公司股利分配計劃制定原則
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和可持續發展。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公司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將優先考慮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據公司現金流狀況、業務成長性、每股凈資產規模等真實合理因素,公司可采取股票或者現金、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制定周期及審議程序
1、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會應根據股東大會制定或修改的利潤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潤分配規劃和計劃,根據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的意見對公司正在實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適當且必要的修改。
2、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機制和程序
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的股利分配具體方案,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并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由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獨立董事應當對股利分配具體方案發表獨立意見。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擬定的股利分配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并經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如有)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公司將通過多種途徑(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聽取、接受公眾投資者對利潤分配事項的建議和監督。
3、現金分紅方案的決策程序
董事會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的現金分紅的具體方案,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并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由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獨立董事應對現金分紅方案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明確的意見。 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和郵件溝通或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方式,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4、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公司將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根據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等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議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在股東大會提案時須進行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
董事會擬定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議案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如有)的意見。董事會審議通過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議案的,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獨立董事須發表獨立意見,并及時予以披露。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擬定的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議案進行審議,充分聽取不在公司任職的外部監事(如有)意見,并經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股東大會審議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議案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股東意見,除設置現場會議投票外,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予以支持。
二、公司未來三年(2019-2021 年)股東分紅回報具體規劃
(一)股東分紅回報方案 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發生,公司應當首先采用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 20%;公司在實施上述現金分配股利的同時,可以派發股票股利。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且超過 5,000 萬元; 2、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10%。 公司將根據當年經營的具體情況及未來正常經營發展的需要,確定當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占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具體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關議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在以下兩種情況時,公司將考慮發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臨現金流不足時可考慮采用發放股票股利的利潤分配方式;
2、在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可結合實際經營情況考慮同時發放股票股利。
(二)利潤分配的時間間隔
在當年盈利的條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紅一次,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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